近年山坡地光電開發爭議不斷,外界多將問題歸因於法規寬鬆。然而,真正需要面對的,並不只是「法不夠嚴」,而是整體生態治理邏輯的失序—當開發決策持續跑在生態認知之前,衝突便成為必然結果。
首先,台灣對陸域生態的掌握,本質上仍是片段且不連續的。現有調查多集中於特定保護體系內,如林業及自然保育署或國家公園轄區,但即便如此,受限於人力與經費,資料更新仍不穩定。至於保護區之外的廣大空間,則長期缺乏系統性與持續性的基礎資料累積。這意味著,國家對自身生態資產的認識,並未形成完整基盤。
問題在於,許多關鍵棲地並不位於法定保護區之內。平地與淺山區域,往往同時承載高開發壓力與高生態價值,卻缺乏相應制度工具加以管理。當制度只在特定邊界內發揮作用,保護的就不再是生態本身,而只是地圖上的劃線結果。
以山坡地光電為例,其選址偏好日照充足的稜線與開闊地形,但這些區域往往同時具備高度生態敏感性與物種多樣性。當開發需求與生態價值在空間上高度重疊時,即使符合法規程序,衝突仍難以避免。這並非個案問題,而是空間規劃與生態資訊長期脫節所產生的結構性結果。
此外,現行制度過度依賴「保育類動物」作為判斷依據,也存在明顯侷限。一方面,多數區域缺乏完整調查資料;另一方面,部分關鍵物種的分布資訊因保護需求而無法公開,降低其作為決策工具的可用性。當指標本身無法反映真實生態價值,決策自然難以準確。
更深層的問題在於,現行法制對生態破壞的約束力仍然有限。許多重要棲地與環境類型未被納入具法律效力的保護範圍,而既有裁罰機制亦難以反映生態損失的不可逆性。當破壞成本長期偏低,制度實際上是在容許風險被外部化。
因此,台灣所面對的,不只是個別開發案的審查問題,而是一個需要重建的治理體系。這包括:劃設高敏感環境類型的開發禁限區、建立長期且公開的生態基礎資料庫,以及強化未經許可開發的法律責任,使其真正具備嚇阻效果。
但更關鍵的是,必須確立一項基本原則:生態資訊應先於開發決策存在,而非在開發之後才被動補足。如果制度無法做到這一點,那麼無論是光電或其他開發型政策,都將持續在「先破壞、後發現」的循環中運作。
真正的問題,從來不是是否發展,而是我們是否具備一套不以犧牲未知為代價的決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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