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立法院一場人事同意權質詢,引發不少討論焦點。爭議不在於政策立場本身,而在於提問對象與制度分工是否被正確理解,這個問題其實比單一事件更值得社會關注。

中選會主委被提名人游盈隆到立法院備詢時,有立委詢問關於「中國配偶參政權」及「當選後一年內須放棄原國籍,否則撤銷資格」是否違反憲法平等權。游盈隆回應,中選會本身並非該制度的主管機關,相關規範主要由內政部依《國籍法》處理。

這個回答其實點出一個常被忽略的制度事實:選舉資格審查與國籍管理,是兩套不同的行政體系。中選會與地方選委會,負責的是候選人登記時的形式資格,例如年齡、戶籍、是否受刑事限制等;但當選後是否符合「單一國籍」原則,則屬於《國籍法》規範事項,由內政部負責執行。

換言之,即使候選人具有雙重國籍,中選會原則上仍可受理登記,真正發生法律效果的是「就職後一年內是否完成放棄外國國籍」。若未完成,依現行制度由內政部認定,進而產生解職後果。這個設計的政策意涵很清楚:重點不在限制參選,而在確保公職人員的國家效忠單一性。

因此,當質詢焦點是國籍法制度本身,最適當的回應機關其實應是內政部或行政院體系,而非中選會。將制度責任錯置,不僅容易讓被質詢者陷入「無法回答」的困境,也會讓公共討論流於情緒化,而非制度化。

這個案例反映的不是單一立委的問題,而是立法品質的結構性挑戰。立法院質詢的真正功能,不是製造政治攻防畫面,而是讓制度運作更清楚、權責分工更透明。如果連主管機關都未被精準區分,監督自然難以落實。

民主政治最需要的,不只是立場鮮明,而是角色精準。質詢若能回歸制度邏輯,針對正確機關提出正確問題,不僅能提高監督效能,也能讓公共政策辯論真正建立在專業與治理架構之上,而非混淆權責的政治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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