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即將宣誓就職的新科立委,因具有外國國籍背景,引發社會對「雙重國籍能否擔任民意代表」的討論。此一爭議,其實並非特定個案問題,而是我國既有制度設計長期未被正視的結構性課題。

依據《國籍法》與相關選舉法規,我國對於民意代表設有明確規範:凡屬選舉公職人員,得以具有雙重國籍身分參選,但一旦當選並宣誓就職,必須於一年內放棄其他國籍,否則依法解職。此規定並未針對任何特定國家,而是一體適用於所有國籍背景。

這項制度設計的核心精神並不複雜,即要求行使國家公權力者,必須具有單一效忠對象。國會並非一般職業場域,而是涉及國防、外交、預算與國家安全的核心權力機構。要求民意代表僅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本質上是對國家忠誠義務的最低門檻,而非對移民身分的歧視。

然而,問題在於實務執行層面。部分國家制度上並不允許人民放棄原國籍,包括阿根廷、厄瓜多、烏拉圭、摩洛哥等,申請者即使主觀上願意放棄,客觀上也無法取得正式退籍證明。中國亦屬此類情況之一,且因兩岸特殊政治關係,中配更難取得官方文件。

這導致一個制度矛盾:法律要求放棄外國國籍,但部分國家根本不提供可行管道,使得當事人必然陷入「法律義務無法履行」的狀態,最終只能面臨解職結果。

內政部過去曾提出以「具結聲明」作為替代方式,要求候選人簽署不具其他國籍之具結書,作為行政管理上的補救機制。但相關制度並未完成立法化,至今仍缺乏明確標準與配套程序,使問題持續停留在個案爭議,而非制度改革。

此類爭議不應淪為政黨攻防素材,而應回歸公共治理邏輯:如果國家堅持單一國籍原則,就應同步建立可執行的行政路徑;若制度上確實存在不可解困境,則應由立法機關正面檢討,而非交由個案承擔政治後果。

民主制度的核心,不是誰佔據話語權,而是規則是否清楚、可行且可預期。雙重國籍立委問題,真正需要被處理的,不是個人身分標籤,而是國家是否願意誠實面對自身制度的現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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