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於《人工生殖法》的修法爭議,在媒體與政壇沸沸揚揚。然而,在眾多理性的法條辯證與感性的價值攻防中,某些聲音卻顯得格外刺耳——有論者質疑,開放代理孕母是「無子宮者」在假借名義,試圖滿足對血緣的執著。對於因子宮病變而失去生育機能的女性,這類言論對她們而言,不只是權利的剝奪,更是對生命遺憾的二次傷害。
生病並非所願,缺憾不應是被歧視的理由!沒有人會自願選擇病痛。或許是先天的發育不全,又或者是後天因子宮頸癌、子宮肌瘤等病變被迫摘除器官,這群女性在面對身體殘缺的同時,往往已經承受了巨大的身心打擊。
當醫療科技已經賦予她們一絲曙光,讓她們能透過自己的卵子與代孕制度,完整那份「追求生命傳承」的渴望時,社會的冷言冷語卻成了最沉重的枷鎖。不禁想問,想要一個擁有自己血緣的孩子,究竟錯在哪裡?如果「血緣執著」是一種罪,那為何生理機能健全的人追求血脈相傳是天經地義,而生理弱勢者的相同願望,卻被貼上「自私」或「剝削」的標籤?
從法律層次來看,生育權被視為憲法保障的人格權與家庭權核心。若國家試圖以「倫理爭議」或「社會觀感」為由,全面禁止代理孕母,實則難以通過比例原則的嚴格檢驗。
單純的倫理不安或傳統守舊的社會觀感,是否足以構成剝奪他人「生育基本權」的正當目的?在一個追求多元與包容的社會,法律應是保護弱勢追求幸福的護欄,而非強加特定道德觀於他人身上的工具。
許多反對論點擔心代孕會導致剝削或商品化。然而,這些問題應透過「嚴謹的配套措施」與「透明的法制監管」來解決,而非「因噎廢食」。因為嫌配套繁瑣就全面封殺代孕,無異於為了防範交通事故而禁止所有車輛上路,顯然逾越了最小侵害手段的必要限制。
配套可以討論,權利不容抹滅!我們完全認同代孕制度需要極度細緻的討論,從代孕者的身心保障、契約自由的維護,到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每一點都是法治社會必須跨過的門檻。但「討論配套」與「否認權利」是兩回事。我們不能因為害怕困難,就理所當然地要求這群生理受限的家庭「直接去收養就好」。收養是愛心的展現,但不應成為國家推卸保障生育權責任的藉口。
台灣一向引以為傲的進步價值,在於我們能看見那些被忽視的少數,並為其在冷冽的制度中尋求溫暖。對不孕家庭而言,支持代理孕母並非要「外包血緣」,而是為了在那份生理遺憾中,求得一份與普通人對等的尊嚴。
無子宮者最卑微的請求——請不要再以歧視的目光審視弱勢的缺憾。生病並非每個人所願,追求生命延續的渴望亦不應成為原罪。請給予《人工生殖法》一個進步的機會,讓法律不再是冷冽的規格工廠,而是能擁抱所有生命遺憾的溫暖雙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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