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是否應合法化,是高度複雜且具爭議的公共政策問題,涉及女性身體、倫理、醫療產業與市場結構。正因如此,立法程序本身是否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就成為不可迴避的制度核心。

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三條,立法委員應「忠實代表人民整體利益」,並避免其職務行為「產生利益衝突或有損公共信賴」。這並非僅限於違法收賄,而是要求立委在制度設計上,主動遠離可能影響公正性的角色重疊。

進一步依同法第六條,立委於行使職權時,若涉及「本人、其關係人或其所屬機構之利益」,應主動揭露並迴避。立法目的正是防止「因職權影響自身或特定事業之經濟利益」。

對照近期《人工生殖法》修法爭議,問題並不在於提案內容本身的對錯,而在於提案者的角色結構是否已觸及上述規範所要防堵的風險型態。

陳菁徽委員在就任立委前,為大型生殖醫療機構創辦人,且至今仍兼具醫療機構經營與執業身分;其提出的修法草案,不僅涉及代理孕母合法化,更明確設計「代孕服務機構得以收費」的制度框架。這類條文,將直接影響未來人工生殖產業的市場規模、營運模式與利潤結構。

此時,依法應被檢視的不是動機,而是「是否屬於立委行為法所稱之『涉及本人所屬機構利益』」。即便修法結果未必立即產生實際收益,只要具備「可預期的制度性利益連結」,就已落入利益迴避法制欲處理的灰色地帶。

再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立法精神來看,該法強調的不只是「禁止圖利」,而是「避免人民合理懷疑」。換言之,即便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自己出於公益,只要制度設計讓人難以區分公共政策與產業利益,信賴基礎即已受損。

因此,社會質疑的重點不在於「是否不准專業者參與立法」,而在於:當立委同時具備高度利害關係時,是否應採取更高標準的自我節制,例如不擔任提案人、主動聲明迴避,或交由跨黨派提出替代版本。

過往「壯世代」立法爭議,正是因忽略這條制度紅線,才引發社會反彈。代理孕母修法牽涉的倫理與商業規模更大,若未妥善處理利益迴避問題,將使所有實質討論都被陰影籠罩。

民主政治不要求立委毫無背景,但要求權力與利益之間,必須保持清楚、可被檢驗的距離。這正是利益迴避法制存在的根本理由。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