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鍋、雨傘案」別再怪法官?怪的是把司法困在僵化框架的制度!
「電鍋案」與「雨傘案」不是單一司法失誤,而是臺灣刑事制度長期失衡的縮影。當一個價值三十二元的舊電鍋,與一把日常雨傘,都足以動員警察、檢察官與法院全套刑事機器時,真正該被檢討的,早已不是個別司法人員,而是一個徹底失去比例感的制度。
在這樣的制度下,司法不再思考「是否值得辦」,只剩下「是否辦得到」。結果是:法律被用來證明流程可以順利運轉,而不是用來實現正義。當人民看到司法把寶貴資源耗費在三十二元與一把雨傘上,卻對動輒數千萬、上億元的貪瀆案件進展緩慢,對司法的不信任,幾乎是理所當然。
電鍋案中,清潔隊員將無主舊電鍋轉贈弱勢者,未牟私利、未造成任何實質損害,卻仍被依貪污罪起訴;雨傘案中,檢警為一件日常糾紛層層追訴,甚至上訴到底。這不是「依法行政」的典範,而是制度拒絕判斷輕重緩急的證據。當法律要求人放棄常識,結果就只能是荒謬。
更諷刺的是,臺灣並非缺乏可參考的制度經驗。日本透過不起訴裁量與微罪處分,讓低度侵害案件不進法院;德國以刑訴法明文授權檢察官終止輕微案件;英國要求檢察官以公共利益為起訴門檻;美國則以金額分級與高度裁量避免過度刑事化。這些國家並非縱容犯罪,而是清楚知道:刑罰是一種昂貴的國家手段,若使用在錯誤的地方,只會拖垮司法本身。
反觀臺灣,問題已經清楚到無法迴避。
第一,法律重刑化失控。《貪污治罪條例》拒絕區分實質危害,讓三十二元與三千萬元在法條上毫無差別,這不是反貪,而是比例失能。
第二,裁量權被制度封殺。基層不敢微罪不舉,檢方不敢不起訴,因為制度懲罰「判斷」,卻獎勵「照表操課」。
第三,司法量能被瑣事癱瘓。真正需要高度專業與時間的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反而被擠到制度邊緣。
電鍋案與雨傘案之所以引爆民怨,不是因為人民不懂法律,而是因為制度已經不懂人民。當司法連「什麼不值得用刑罰處理」都不敢回答,談再多法治精神,都是空話。
司法的尊嚴,不在於它能處理多少案件,而在於它是否知道哪些案件不該用刑罰處理。在電鍋與雨傘之後,社會已經給了足夠明確的警訊;問題只剩下,制度是否聽得進去!
文:范振家/管理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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