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賴政府再次釋出「核電重啟」可能性,並以「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作為三大前提。這套敘事框架看似提供核能決策的邏輯結構,但更像是政治上的「條件式保證」:條件存在與否、如何驗證、誰負責把關,都沒有充分說明。在治理制度尚未補強之前,這三項前提並不能視為安全基礎,而更像是將風險外移的政治語言。
從治理觀點來看,核能問題的核心並非「重啟與否」,而是台灣核能監管體系長期存在的結構性缺陷。首先,資訊公開不足,關鍵報告常以「專業」為由不對外揭露,使外部專家與民間無法形成有效監督。第二,審查機制缺乏制度性的獨立性。當行政部門已經在政策上表態「可以重啟」,核安會要如何維持審查中立性,是制度性問題而非人事問題。第三,台灣至今沒有明確、可檢證、具體可風險量化的重啟標準。若沒有制度標準,就沒有問責;若沒有問責,三原則便流於空洞。
值得一提的是,政治訊號若是屢屢先行,也會對治理造成實質影響。第一,行政體系的表態可能對核安會施加壓力,使得審查程序難以完全脫離政治考量。核能作為高風險科技,核安審查的任何偏離程序正義,都會直接增加風險。第二,政府的「重啟想像」會在社會端形成錯誤期待,讓大眾以為核電重啟是快速、可行、低成本的選項,忽略實際工程施工、法令檢查與安全測試的長期時間軸。一旦工程現實不符政治敘事,政策將再度反覆,削弱政府整體能源治理的可信度。第三,模糊訊號將影響投資者與產業界的預期,使再生能源、儲能與電網等長期投資受到政策不確定性干擾,形成能源轉型的機會成本。
因此,核電重啟的問題並不是「要不要」,而是「能不能」。更精確地說:國家的治理能力是否足以承擔核電的系統性風險?若資訊不透明、審查不獨立、標準不完備,任何核電重啟都可能形成制度黑箱,使本已脆弱的能源治理承受更大壓力。
真正負責任的能源政策,不是提出三項抽象原則,而是先補強三項具體能力:
一、制度獨立性:核安會須有明確的法定權限、預算自主與程序保障,避免行政部門的政策訊號影響安全判斷。
二、全面透明性:所有安全、風險、維運、檢查資料應公開至足以讓外部專家審閱的程度,使政策不再依賴官方單一敘事。
三、可檢驗的法治基礎:重啟標準必須具體化、量化、法制化,使程序具可預測性,而非依賴政治意志。
在這些基礎尚未完善前,核電重啟只會是停留在政治論述,而不足以成為真正的能源選項。能源政策需要的是穩定的制度標準、公開透明與長期治理,而非快速的政治訊號。台灣需要的不是「三原則」,而是能真正承載風險的制度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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