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舊金山和約」(1951年)及「中日和約(台北和約)」(1952年)的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群島之一切權利(all right),權利名義(title)與要求(claim)。而有關台灣及澎湖群島的領土主權未作最終決定,是一項事實。
另依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律師Robert I. Starr在「台灣的法律地位」備忘錄指出,參議院外交委員會,在1952年2月14日提出有關「舊金山和約」的審議報告說「切記和約第2條是一項放棄條款(renunciatory article)並未規定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要繼承日本,取得日本所讓渡之領土主權這一點很重要。」
最近在網路上有人指稱,日本高市首相有關1972年「日中聯合聲明」內容的談話,表示日本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是一項「假消息」,有澄清之必要。
按2010年4月出版《中華民國流亡台灣60年暨戰後台灣國際處境》第212頁指出,1972年9月25日,田中·大平訪中團前往北京進行建交會談。在會談期間中國主張「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高島益郎條約局長則強調:「事實上中國政府的統治權並未及於台灣,因此日本不能同意中國的主張。同時,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已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和要求,故日本政府已無議論台灣歸屬的資格,只能對中國的主張表示理解與尊重。」總之,由於同年2月的美中聯合公報(按即上海公報)已對台灣的最終歸屬問題取得協議,所以當日本沿其主旨表明立場時,中國方面也不得不加以接受。
同書第213頁指出,最後,中國主張「日華和平條約(按即中日和約)是非法的、無效的,必須廢除」,但高島益郎局長反駁說:「日華和平條約係經正式手續締結,日本政府不能主張該條約無效。」結果,在法理上居於不利的周恩來,只得表示「日中邦交正常化是政治問題,不是法律問題」,而以「政治解決」的方向處理台灣問題與國府政權問題。(朝日新聞1997年8月15日)
查1972年9月29日「日中聯合聲明」的焦點是台灣問題,在雙方折衝共同聲明的內容時,高島益郎條約局長從法理面堅持日本的主張,最後是依據周恩來的政治判斷,而以聲明「第三項」的形式達成妥協。「日中聯合聲明」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平心而論,「充分理解和尊重」與「承認(recognize)的法律意義有明顯差異」,不容混淆。日本高市首相有關1972年「日中聯合聲明」內容的談話,係有關1972年史實真相的重新闡述,並非表示日本承認「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近日,網路上傳播的「假消息」,應予澄清,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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