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近日宣稱核二、核三「具再運轉可行性」,並重申「核安無虞、核廢有解、社會共識」三原則。然而從公共政策的角度檢視,這三項原則欠缺明確標準與制度支撐,恐難作為核電重啟的正當性基礎。

首先,核能安全並非以「現況評估報告」或「自我安檢報告」即可概括。老舊核能機組經長期停機後的再運轉,不論是設備老化、耐震補強與關鍵零組件的汰換,都遠比官方宣稱的1.5至2年檢測期繁雜。以核三廠為例,恆春斷層甚至就從核三廠區下通過,距離該廠核島區僅約700公尺,並不符合國際最新的建廠安全標準。對於周遭環境、生態、經濟文化等面向的潛在影響與真實風險也尚未充分被評估、被監督。若依照核安會對台電再運轉計畫與自主安檢報告的審查流程(含原廠西屋專利的再取得),以及再運轉執照核發後的燃料棒採購與關鍵設備更新與安全測試,至少需5到10年。令人憂心的,經濟部以技術流程包裝所謂「安全可行」,恐將增加系統性風險,也誤導社會對核電重啟時程與安全要求的認知。

其次,核廢料處置至今仍是最無法迴避的瓶頸。台灣尚未完成高階核廢處置專法,最終場址也未選定,地方政府普遍不具承擔意願。核二廠仍無乾貯設施;核三若重啟,其燃料池三至五年便會滿載,而現有乾貯容量僅能支撐約四十年,距離永久處置相去甚遠。沒有法制化框架與場址規劃,所謂「核廢有解」只是政治語言,缺乏科學與制度基礎,更難被視為核電廠重啟的前提。

最後,「社會共識」應建立在資訊透明、風險揭露與程序正義之上。至今政府仍未公布完整的再運轉評估,也未在核電所在地推動公投或充分諮商。過去藍白兩黨所提出的核三重啟公投,更突顯資訊不對稱與區域不正義:要求全台選民決定恆春、屏東居民的能源風險,本質上是「全域凌駕地方」,並非真正的社會共識。

綜上所言,核二、核三重啟在核安、核廢與社會共識三方面都缺乏可被社會信任的標準與制度基礎。在核安風險未釐清、核廢場址未定、程序透明與公民參與不足之前,經濟部提出的「三原則」只是以簡化敘事取代制度治理的政治口號,而企圖以老舊核電廠的重啟作為能源的捷徑,更是難以確保國家利益、人民安全以及環境與世代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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