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近日宣布,核二、核三廠「具再運轉可行性」,並預計於2026年3月提出再運轉計畫,強調核電廠若要重啟,必須遵循「三個原則」,這使核電重啟議題再度成為焦點。然而,核電重啟的真正考驗,不只是工程技術,更在於程序正義與社會信任。國際經驗顯示,核電廠重啟若缺乏環評程序與公眾參與,恐會引發社會疑慮,更是無法建立能源決策的公信力。
近期,最具代表性的Palisades核電廠延役案,美國核能監管委員會(NRC)明定延役或重啟皆屬新的行政處分,並不是舊執照的自然延續,必須依《國家環境政策法》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EIS),並舉行聽證會,讓居民與公民團體充分參與審查程序,以彌補審查過程中可能遺漏的風險考量;歐盟法院在比利時Doel 1、2號機組延役案判決(C-411/17)中指出,延長運轉若涉及足以影響環境的改造工程,即屬《環境影響評估指令》下的重大變更,應重新啟動環評與跨境公眾參與。由於比利時未先進行環評即立法展延十年,被歐盟法院判定違法。日本福島核災後成立獨立的原子能規制委員會(NRA),要求核電廠的重啟資訊必須公開透明,經由嚴謹的老化管理與安全審查程序,並透過地方說明會取得社會授權與正當性。
相較之下,台灣的制度仍有不足。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十項規定,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應實施環評,可知現行法規未將核電延役明列其中。而核安會十月八日正式公告的《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修正案,亦未對核電廠的重啟是否納入環評程序作出明文規範。迄今,環境部對此議題仍是尚未表態,使得核電廠的重啟審查恐將存在制度漏洞。
台灣地狹人稠、自然災害頻仍,老舊核電廠若延役卻不經環評,將缺少對環境與公共安全的整體檢證。誠然,核電廠重啟當然可以理性討論,但若缺乏資訊透明與公眾參與,程序正義將受挑戰,社會對能源決策的信任也可能削弱。
因此,主管機關應該負起責任、體現民主法治精神,明確將環境影響評估及公眾審查納入法定程序,補上制度漏洞。唯有如此,核電廠重啟與否的審查程序才能在公開透明、程序正義、理性務實的基礎上取得社會的信任。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