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彙整參閱『台灣建國學』;台灣憲法學會前理事長許慶雄教授著。以及FACEBOOK「許慶雄の憲法私塾」專論。敬請不吝賜教。

一、由建交、斷交認定臺灣的法地位

(一) 從中華民國和邦交國建交、斷交,從「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來看中華民國臺灣的法定位,也可以明白中華民國台灣維持一個中國的外交政策,認定臺灣法地位還是中國的一部分。

(二) 國家承認不可撤銷是國際法原則。臺灣各界對中華民國與邦交國斷交都有錯誤的認知,以為邦交國不再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又誤認為,還有十幾個邦交國承認中華民國是國家。事實上,邦交國對兩岸的斷交、復交是由於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爭,誰才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所引發。對中華民國臺灣當局而言,也就是所謂的「漢賊不兩立」主張。可見邦交國與中華民國建交,是在「一個中國」框架下的「政府承認」。例如七十多年前的多明尼加(世界各國也同樣)與中華民國建交之後,就承認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政府,這是一個中國之下「政府承認」的問題。

(三)如果各國對中華民國的承認,真如外交部所說是屬於國家承認,那麼依據國際法國家承認不能撤銷的原則,孫文領導國民黨革命後,世界各國對中華民國的承認是國家承認的話,即使今天中華民國的領土只剩下臺灣,即使今天美國與臺灣的中華民國斷交,甚至是交戰,依據國際法理論也不能撤銷對中華民國這國家的承認。如果1912年之後世界各國對中華民國的承認是國家承認的話,依國家承認不可撤銷原則,那麼現在應該有一百多個國家承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即使沒有邦交沒有大使館,也不能否認中華民國是一個國家。另外,例如英國與阿根廷為了福克蘭群島而發生戰爭,斷交並關閉大使館、召回大使,但是英國對阿根廷這個國家的國家承認卻無法撤銷。

(四)更嚴重的是,中華民國政府一再自我主張在臺灣的「中華民國」不是國家,是代表全中國的政府,現狀的≪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外交政策仍然明確自我主張「一個中國」。如此一再的堅持「一個中國」的結果,使臺灣成為一個不是國家的地位,也不是中國合法政府的地位。既然不是一個國家,而國際社會又已經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才是唯一合法代表中國的政府,中華民國政府就只有淪為中國非法政權的地位。這就是臺灣人民主張「臺灣獨立建國正當性與必要性」的依據,是臺灣獨立建國陣營所有成員,必須釐清的關鍵重點之一。

 

二、≪臺灣關係法≫所認定臺灣的法地位

(一) 拙文≪以「臺灣共和國」取代「臺灣」≫:以「臺灣共和國」取代「臺灣」之構想,有如一面照妖鏡,可以拆穿各政黨、政客和媒體各界的謊言。現階段臺灣各黨派都擁護中華民國,又宣稱愛臺灣。因為「臺灣」兩字已經被扭曲、濫用,所以『台灣建國學』一再強調使用「台灣共和國」取代「台灣」。如此才能釐清問題的真面貌。≪臺灣關係法≫不是≪「臺灣共和國」關係法≫可想而知。

(二) 1979年美國既然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之後所有美國的國內法,也不可能再出現「中華民國」字樣,中華民國統治下的自由地區全部改用臺灣、台北取代「中華民國」。≪臺灣關係法≫名稱由來同樣可想而知。

(三) ≪臺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美國國會是可以隨時加以修改的,並不是國際法,不是國際條約,對美國本身或其他國家沒有拘束力,臺灣也任何主張權利的立場。

(四) 由≪臺灣關係法≫條文得知,美國是依據≪臺灣關係法≫將臺灣「視同」國家、政府或政治實體,只是「視同」而已,並非承認臺灣或中華民國為國家,也未承認中華民國是代表中國的政府,所以美國與臺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之間,並沒有任何外交關係或承認的拘束,這在≪臺灣關係法≫第4條規定得很清楚。

(五) 由≪臺灣關係法≫的內容觀之,美國是以「地方性事實政府承認」,認定臺灣的法地位。依據國際法實效統治的原則,當一個國家的合法政府不能夠有效地統治其領土全境時,或當一個國家內部有一地區叛亂而合法政府無法弭平時,其他國家為了保護本國在該國叛亂地區的利益,有必要與該地區作實際的交往,這時候就會對該地區作交戰團體的承認,或是「地方性事實政府承認」。因此美國為了確保美國在臺灣地區的投資、僑民等利益,於1979年4月10日通過了≪臺灣關係法≫,以處理美國與臺灣地區的實際交往問題,就是「地方性事實政府」承認。(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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