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場文學與制度的正面衝突,也是一場無聲文人的集體受難。自去年起,一波又一波的「遠洋捕撈」行動,將在台灣海棠文學城發表耽美作品的中國作者拉入刑責與高壓執法的漩渦之中。截至目前,已有逾五十位寫作者被捕,近日甘肅蘭州警方再度展開大規模抓捕,逼得一批年輕女性作者紛紛借貸籌款,自費搭機赴公安局自首,只為求得輕判。
這些作者大多非所謂「淫穢物品製作者」,而是不過以筆謀生的文學創作者。她們的作品,多數發表於收費平台、標示成人內容、面向明確讀者群。若照中國刑法第363條,這些行為被定性為「牟利傳播淫穢物品」,刑期輕則三年,重則十年以上——這樣的量刑標準,來自上世紀末,顯然已與當代互聯網文學生態、社會認知嚴重脫節。
更值得警惕的,是本次執法所暴露出的趨利性邏輯。從安徽到甘肅,從跨省傳喚到大規模搜捕,地方公安的高調行動、迅速結案,讓人不禁懷疑,這究竟是出於法治正義,還是出於部門業績、罰款收入的「績效導向」?不少被捕作家反映,處罰標準含糊,罰款金額高昂,彷彿文學創作不再是價值體現,而成為可被量化收割的「資源」。
這種執法趨勢,實則危及的不只是寫作者,更是整體公民社會對法律、公正的信任。倘若刑法成為「按需啟動」的利器,誰能保證下一個被盯上的不是你我日常的言語與文字?這並非空泛的憂慮,而是作為一名親歷其中的文學人,所感受到的切膚之痛。
政法學界已有不少正義之聲挺身而出。仝宗錦教授直言:「這些法律標準早該更新。」北京大學法學研究員趙宏更呼籲,以藝術自由的視角審視當代創作,並推動如分級制度等合理制度改革,以免用一把歷史的尺,去量今日多元化社會的身形。
我們當然贊成保護未成年人、規範網路秩序,但這一切不應以犧牲藝術自由與基本人權為代價。當繪聲繪影的小說被標籤為「淫穢」,當筆者為創作付出自由與財產,當法律的劍只指向弱勢的個人創作者,而不敢觸碰真正的利益壟斷者,那麼我們要問:這還是為了正義,還是為了政績與利益?
文學應當有邊界,但不該用枷鎖劃線。我們需要的不是更多的「遠洋捕撈」,而是一場制度與思想的更新。願這一波受難者的筆,最終仍能落在紙上,而非案卷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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