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明(11)日預計拍板通過《人工生殖法》草案,陳時中政委今(10)日受訪時表示,因為憲法保障家庭權,以因應多元家庭型態、兼顧女性生育自由與子女最佳利益為先進的國際趨勢。所以這次修法由現行限縮於不孕夫妻,擴大適用「女性同性婚姻配偶及單身女性」,但男同志婚姻仍不適用於這次修法,並將代理孕母議題先行脫鉤,待凝聚社會共識再討論。

現行《人工生殖法》僅限不孕症夫妻使用人工生殖技術,至於是否開放代理孕母仍存在爭議。明日的行政院會預計拍板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陳時中今日表示,這次修法首要調整人工生殖的使用對象,由現行限縮於不孕夫妻,擴大適用「女性同性婚姻配偶及單身女性」,不過,對於女性同性婚姻者,須符合「釋字748號解釋文」所提的合法登記結婚,並且必須使用配偶任一方的子宮完成懷孕;單身女性者也必須使用自己的子宮懷孕,而且兩種新增適用對象均必須使用自身的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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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時中指出,「不孕夫妻、女性同婚配偶與單身女性」這三類對象均需接受「子女最佳利益」(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專業機構,進行子女最佳利益評估,人工生殖機構必須確認適用對象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且適合人工生殖,才能為其實施)評估;45歲以上者要額外接受檢查,以確認沒有不適合懷孕或生產的情況。陳時中還說,這次修法新增「受術配偶同意書」,未來只要有此同意書,親子關係即成立,不必再去法院申請認定。

另外,陳時中也指出,此次修法擴大人工生殖子女知悉權,他進一步說明,過去僅能在結婚或收養時查詢血親關係,未來人工生殖受術時,即可知悉捐贈者「國籍、血型與膚色」;若遇到重大疾病、移植或遺傳性疾病,經捐贈者同意後,受術者可查詢其姓名與聯絡方式,人工生殖機構也須負責告知捐贈者及受術者相關權利。

依據與人工生殖子女無血緣關係之受術配偶同意書,成立其與人工生殖子女之親子關係(過去無血緣關係之受術配偶,得向法院訴請否認其為該子女之父或母,這次修法刪除,並增訂受術配偶同意機制,受術配偶一方受術後,受術配偶他方不可撤銷其為該子女之父或母之同意,確保人工生殖子女擁有雙親,亦增訂同性配偶關係撤銷或無效的情形下,人工生殖之子女仍為女同性配偶雙方之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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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男同志婚姻是否適用於此次修法?陳時中強調,此次修法重點,人工生殖必須以使用「自己的子宮」為原則,且因代理孕母的問題仍存在爭議,也未納入此次修法,待社會凝聚共識後再討論,因此,男同志婚姻使用人工生殖並未納入這次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