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著立法院朝野間的攻防日趨慘烈,完全沒有緩和的跡象,復以柯建銘總召「雙罷」的態度堅定,倘若賴總統也是相仿的意志,沒有撤換黨團總召的打算,那麼,「大罷免時代」的全面啟動,應是不可避免的結果。
當然,罷免是憲法賦予公民應有的權利,「做不好就下台」也是理所當然,但重點在於,所謂「做不好」的定義究竟是甚麼,有沒有、該不該有更加明確的界定,讓罷免制度得以更加有跡可循,不至於頻仍出現「一選上就開始動員罷免」的情事,徒增社會的對立與仇恨,相信那絕不是該制度的初衷吧!
倘若要您說個該被罷免的理由,您的答案會是甚麼呢?甚麼樣的情境下發動罷免,才符合正當性呢?
為了更深入了解這問題,近日閱覽了網路相關文章,就民主國家而言,罷免制度各有不同,有些甚或沒有明文的罷免辦法(美國部分州即無罷免),理由是一旦罷免制度擺在那邊,勢必將對代議式有所箝制,而無法在問政上無所忌憚的暢所欲言,未必是好事,同不同意,就見仁見智了。
在各國的制度中,英國對於所謂的「做不好」,給了較明確的規範,必須在符合以下條件下,才能啟動罷免國會議員程序:
(一)在英國境內被定罪判刑監禁或羈押。
(*類似台灣地方首長一審有罪就停職的規定)
(二)國會標準委員會以議員行為不檢向下議院提出報告,下議院暫停該議員的職務達一定天數。
(*類似立委遭到立法院紀律委員會的懲戒處分)
(三)議員提供虛偽或誤導性津貼申報資料而遭定罪,經上訴未撤銷定罪者。
(*類似立法院國會辦公室的助理費申報不實)
歸納起來,英國國會議員只有在對外有犯罪事實,對內違反國會所訂定的內規,才能對其發動罷免。換言之,所謂的「做不好」,要麼犯罪、要麼貪錢,皆屬對個人行為的約束,至於在問政事項上,則是給予最大的保障,絲毫不用擔心今天問了甚麼事、又或明天擋了哪條預算,就會遭致罷免的命運。大家覺得,這規定怎麼樣呢?而這就是執民主政治牛耳的英國所施行的罷免辦法。
參酌英國的制度,個人認為,台灣或也可以思考制定類似的機制,讓罷免辦法回歸到約束代議式的言行舉止,而非箝制其問政的廣度。端看英國的三項條件,其實台灣亦有類似的規定,代表著人民普遍是認同各該條件,只是沒有明文化於罷免辦法而已,只要能夠將其納入選罷法中,並加入第四項「其他條件須經由罷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仿效「公投審議委員會」,開個後門讓制度更加靈活,避免制度有所疏漏,而影響公民行使罷免的權益,應是較為合宜的做法。
當然,可想而知,這樣訂有但書的建議,恐又惹來執政黨支持者的批判,想必又會說「看吧!藍白就是怕被罷免,才會想些撇步來防範」,但請大家靜下心來思考,當前的罷免連署,真的沒有報復性的因素在其中嗎?端看現在談到罷免,都在討論些甚麼,不外乎就是拿著2024年的選舉結果,開始數學計算,劃定哪些選區容易下手,要來個殺雞儆猴,這不是仇恨動員麼?
回歸標題,如果要您說出一個該被罷免的理由,您的答案是甚麼呢?純粹就是討厭這個人,該不該成為罷免的正當理由?耐人尋味!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