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自由時報11月13日A4版「翁曉玲版憲訴法修法 黃珊珊不挺」報導指出,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擬提高憲法法庭做成判決的大法官人數門檻,民眾黨立委黃珊珊近日於法律刊物「當代法律」表示,翁的提案若通過將導致憲法法庭實際運作困難,憲法法庭應如何運作,涉及中華民國憲法司法權,不宜以立法院修法予以限定司法權行使方式,因此她不支持此項修正內容。
又指出,「黃珊珊強調,在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下,立法院本該認真審查司法院預算以及總統所提名大法官人選,至於憲法法庭的程序規範,應屬司法權行使範圍,理當由司法院自訂程序規定,維繫司法權獨立運作。」
查2009年11月出版《德國公法權利救濟制度》(劉飛著),該書主編之一為陳春生教授(翁曉玲立委的夫婿),其中第四章憲法訴訟制度,開首記載伯肯弗爾德(Böckenförde)教授(原聯邦憲法法院法官)的一段話(中譯文)如下:憲法法院的核心權能在於其相對於立法者、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法院的控制功能,審查這些機構是否遵守了憲法所確定的界限和方向。這一控制權能的獨特性在於,其在《基本法》所規定的權力平衡體系之中不是作為一種政治上的反對力量,而是受限於形式和程序規定的法院控制。
我們發現,德國憲法訴訟制度的運作相當成功,在國際上被認為參照模式甚至於榜樣,近幾十年來已經成為了「世界民主憲政的主導模式」,其因素包括制定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該法第1條第1項規定,聯邦憲法法院相對於其他所有憲法機構而言是一個自主和獨立的聯邦法院。第3項規定,聯邦憲法法院自行制定議事規程,議事規程由法官會議決定。第4條第4項規定,(憲法法院)法官應在其任職期限屆滿後繼續履行職務至其繼任者被任命為止。因此,德國憲法法院審判庭運作正常,不會發生承審法官人數不足的問題。
再者,依德國憲法法院法官會議決議1986年12月15日頒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議事規程」(全文70條),其後,在1989年7月11日、1995年12月18日、2002年1月7日聯邦憲法法院法官會議決議修正,由此可見德國憲法法院審判權運作的自主性及獨立性。
平心而論,我國的憲法訴訟制度參照德國法制,為什麼立法委員對於其運作方式要「說三道四」呢?如此,在野黨立法委員們遂行「立法權獨大」,違反權力分立制衡原則,產生了憲法訴訟法的「改惡」問題,大家應該站出來,守護民主、守護憲法,以維持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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