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2010)年1月20日第339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9條、第42條之1修正草案,將原「黨政軍退出媒體」的規定予以有限度解禁。此一修訂雖尚待行政院審查,並須經立法院通過方能生效,但政府部門,尤其是獨立機關做出此項政策轉變,其意義與影響甚大,無怪乎修法之聲一出,立即引發廣大的關注與爭議。
 
「黨政軍退出媒體」納入廣電三法予以規範,係2003年民進黨立委提案所促成,但此一訴求於立法之前早已出現,而且是從個別的呼籲逐步發展成澎湃的運動。「黨政軍退出媒體」最終能夠納入法條,不僅意謂它是各政治力量的公約數,更代表著民間社會的偌大共識。當時立法的主要文字如下(以衛廣法為例):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其配偶、二親等血親、直系姻親投資同一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
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此一被稱為「黨政軍條款」的立法通過之後,立即牽動媒體與政治關係的重組,不僅國民黨股份必需退出中視,民視董事長蔡同榮必需辭職,並促成台視民營化、華視公共化,以及原民台、客家台、宏觀電視一起納入公廣集團。六年來,無論廣電環境是否變得更好,「黨政軍退出媒體」仍然被社會視為重要的價值準繩,亦成為政治力量不敢輕言逾越的緊箍咒。甚而,仍有許多人認為它的任務並未完成。
 
現任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陳世敏,在去年的一場媒體公民會議中即指出:「目前政府『捐贈』公共電視經費,大致符合傳媒專業的自主要求,但政府『補助』中央社和央廣,其實違背了『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原則。至於各級政府經營的廣播電台,如漁業署、農業署、警政署、北高兩市政府經營的政府廣播電台,以及國防部所屬報紙、廣播電台,都明顯不符合『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至於被政府泛濫使用的置入性行銷,更是黨政軍未能退出媒體的例證,一直是各界交相指責的眾矢之的。
 
「黨政軍退出媒體」雖未竟功,但「黨政軍條款」實施六年以來,曾在若干問題上引發關注或爭議。最鮮明的例子之一,無非就是中視、中天與中廣的「三中」股權移轉爭議,撇開其是非不論,此一爭議並不涉及「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原則。換言之,各方爭論點在於國民黨是不是真的退出,以及退的方式妥不妥當,至於退出一事,大家並無異議。
 
不過,亦有爭議直接聚焦於「黨政軍該不該退出媒體?」。2008年,中華電信公司的關係企業─愛爾達科技公司─取得北京奧運轉播權,NCC以中華電信仍有三成多官股,要求中華電信退股,否則愛爾達即不能進行轉播。但更令外界對「黨政軍條款」感到疑惑者,在於NCC不僅要求愛爾達解決中華電信的股權問題,亦同時要求股東之一的台達電子公司必須退出愛爾達,理由是政府操作的四大基金在股市中買了台達電的股份,因此台達電也具有「黨政軍」身份。此事雖以退股結案,但隨後發生的台灣大併購凱擘案,則再度把「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爭議搬上檯面,並且掀起一波業界與學界人士的反撲浪潮,若干國民黨的力量亦穿梭其間。
 
對於「黨政軍條款」爭議,媒體改造學社曾於2009年12月14日發表聲明,強調「政黨必須完全退出媒體,沒有妥協空間;政府影視基金補助媒體,才無控制疑慮」。因為「政黨作為政治團體,本不宜有商業投資行為,因此概無放寬政黨投資廣電媒體之議。若此例一開,具有財力之政黨得以進一步影響廣電媒體,將對經濟弱勢之政黨造成極大不利,更進一步侵害民主原則。」
 
不過,相較於媒改團體的稀疏反對聲,支持開放黨政軍禁制的聲浪顯得聲勢浩大,不僅透過各種公聽會取得發言的主流位置,在媒體的發聲上亦佔得上風。NCC爰於1月20日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案,從原擬的甲(開放直接投資)、乙(開放間接投資)兩案中,選擇了開放間接投資(不超過10%)的乙案,送行政院審查。其修正條文要點如下:
 
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直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二、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控制:
一、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各別間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二、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合計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三、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間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合計逾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四、公營事業擔任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對於該項開放黨政軍投資媒體的修正,NCC在新聞稿中強調,修正草案最大特點在於採取「實質控制」的概念。惟從有限的修正案說明文字及新聞稿予以歸納,NCC之所以作出此項重大的政策轉變,主要論點包括:扶植重要產業、通訊傳播匯流、市場經濟自由化原則、監理媒體比禁止投資有效等。這些觀點縱使缺乏深入而系統的論述,但確有值得討論之處,畢竟時空環境已有轉換,匯流發展亦日新月異,政府與媒體的關係亦有重構的必要。
 
但重構是一回事,分際是一回事,政治力與媒體於民主政治中既各有定位、各具功能,便絕對有其應有的界線,楚河漢界不容隨意混淆,「黨政軍退出媒體」的基本價值並無過時之虞。因此筆者曾於一項公聽會上指出:「面臨傳播發展的新時代,此時此刻雖然研議相關立法的修正,重新定義政府的職能,並不意謂政府的手可以不當干預或操弄媒體。」基於此一前提,筆者並提出具體主張如下:
 
1. 政府(不包括政黨及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受託人)可間接持股5%以下:參考英國1990年廣電法附則2所定之政府組織持有超過5%利益者,不得取得廣電執照(含頻道及平台事業)。
  
2. 政府可研議設置「傳播產業發展基金」:參考國外已有做法及近來社會提出的主張,此一基金可用來支持公共或準公共媒體的營運,本地影視產業涉及文化認同內涵的產製,以及從業人員專業成長的活動。
 
3. 對於傳播上不涉及政治內涵的創新服務(如IPTV、WiMAX等新興平台或技術),可於一定規範內開放政府的投入角色。如參考美國1996年電信法對於開放性影音系統(Open Video Systems),允許電信業者於發展初期自由選擇最多三分之一頻道的概念,允許具政府資金的創新服務業者,可於發展初階段在一定比例及最高限量的原則下,投入產製非政治性的內容或提供非政治性的服務。
 
4. 由於台灣仍處高度政治敏感期,兼以台灣政治發展未臻成熟,政府在傳播領域的角色參與,仍應力求取得朝野共識,並採逐步開放參與,接受立院監督,堅守應有分際,避免不當干預的原則。
 
令人不解的是,社會上對「黨政軍條款」的討論,多限於政府角色的探討,即使NCC在修法上的相關說明,亦未對開放政黨投資媒體提出特別解釋,如今卻一股腦的將政黨與政府皆列入解禁之列,其理安在?何況,在野的民進黨已表達反對開放的堅定立場,執政的國民黨亦再度作出處理黨產的明白宣示,如今NCC卻獨排眾議,欲開政黨以方便之門,其之引起強烈爭議已勢所難免。
 
吾人可以同意,在傳播發展的新時代,政府角色宜有新的定位,扮演新的角色。但是此一新定位絕非繼續成為「操弄」媒體的黑手,而是妥予承擔「監理」媒體的責任;此一新角色亦絕非「放任」媒體自生自滅,而是「協助」媒體開創優質營運環境。如果硬要政府的「新酒」,混雜政黨的「舊酒」,其結果絕非化腐朽為神奇,而是變佳釀為糟粕。
 
馬英九總統於競選時明確提出政策宣言強調,「政府不得進行含有政治目的的置入性行銷;不得從事含有政治目的的政令宣導;政府廣告預算應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機制,不得偏好具有特定政治立場媒體,徹底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若「黨政軍條款」的修訂,使政府可以不當介入媒體營運,讓政黨可以借屍還魂,豈非自打耳光、自食其言。外界將密切注目:行政院會如何處理「黨政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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