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樑行動」失敗、謝國樑市長順利度過罷免危機,頗有為明年二月一日即將開展的「大罷免時代」踩了剎車,讓國人得以重新冷靜省視一下,究竟這般選了再罷、罷了又補選的循環,到底是否真有意義?倘若每位處於五五波選區的民代或首長,甫上任就得先花力氣在防範被罷免,真不會影響到其經常性的問政品質麼?這些疑惑,相信都會是接續立法院新會期在審議關於罷免條例的選罷法修正草案,核心的論辯焦點。

回顧近年來的大罷免浪潮,最早可以回溯至太陽花學運後、接續所展開的「割闌尾行動」,當時為了抵制所謂的「黨意立委」,期欲鎖定幾位馬系立委提出罷免,但因著門檻過高而未果,才有了日後立院以泛綠佔多數席次的修正舉措。而縱觀下修門檻後的歷次罷免行動,諸如黃國昌、王浩宇、韓國瑜、陳柏惟、黃捷、謝國樑等人,試問,他們是做了甚麼作奸犯科的勾當麼?何以會招致罷免的命運呢?說穿了,或不就是個人問政作風鮮明,引致蓄積高度的網路仇恨值,支持與厭惡的群眾相當極端,才會在相對較低的門檻下,醞釀出罷免的氛圍。

然而,這樣真的對嗎?對民主真有助益麼?正所謂「死也得死得明白」,徒然以這種「我就是討厭你」、「我就是看你不爽」的情緒性動員,就希冀顛覆該次民意所賦予當選者的權力,合理嗎?更況,很多罷免行動根本早在當事人當選的隔日,就開始進行私底下的串聯,完全違背法令一年後方得罷免的規定,擺明就是以對其人的成見來進行政治操作,倘若繼續放任類似的仇恨式罷免蔓延,讓社會不時處在選戰的戾氣氛圍中,難道不會虛耗社會成本麼?

顯然,這是藍綠白黃各陣營都需要共同正視的課題,畢竟,每個黨都不乏存有類似高仇恨值的政治人物,切莫因短暫的因人設事,而失去了改革的契機。回想一下,當陳柏惟被罷免時,綠營人士不都是同感惋惜麼?又或韓國瑜被罷免時,藍營普遍也認為仇恨式罷免該有所節制麼?基此,罷免辦法真的沒有再修正的必要性麼?

就筆者的見解,罷免不妨從兩個面向進行調整:
其一,以司法為宗。明訂舉凡各級民代首長經司法一審判決有罪後,無須經過任何罷免連署程序,自動符合罷免資格,須辦理一次罷免投票,通過門檻或依現行規定辦理即可。畢竟,司法終究是審度官吏清明與否的最後一道防線,當司法一審判決有罪,證明對其人的操守確有疑慮,選民自然有以選票重新選擇的正當性。
其二,提高連署門檻,防範情緒性罷免。若罷免當事人並未有觸犯司法情事,只不過是某些施政或言行讓選民看不慣,諸此沒有明確指涉的狀況,在提出罷免門檻不高的情況下,極其容易便會成為有心人士操作的工具,繼而在罷免案成立後,又匯集有志參與補選的準候選人,據此讓罷免淪為政黨惡鬥的場域,顯非民主之福。基此,假若提出罷免案的門檻得以提高,讓當事人遭到嫌惡的言行,得以被更廣泛的認證,至少代表著其人或許真的已不適合再為民喉舌,循著較高門檻成案後,則接續的罷免投票,才更具有正當性。
綜上所言,透過雙軌並行的機制,讓罷免真正的名正言順,才能讓民選首長或代表在遭受更強力監督之虞,也能安心的推行政務,不至於動輒受到反對群眾情緒性的罷免滋擾,徒增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端看謝國樑罷免案的結果,執政黨真的還要用並未全力動員來自我麻痺麼?真的不省思一下,人民對於諸此罷免案是否已感到疲憊麼?唯有洞悉民意,執政才能真正穩固紮實,切莫為了眼前的近利,眼下只想著只要罷掉一兩席藍委,就可拿回國會多數,被仇恨沖昏了頭,而忽略了民之所向的渴求才好。還是用心的想想選罷法該如何修正的更趨完善才是正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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