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今(3日)針對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村長鄧萬華因未放棄外國籍遭鄉公所解職一事表示,根據《國籍法》,民選公職人員須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後一年內完成放棄手續及提出佐證資料。未依規定辦理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依法解除其職務。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鄧萬華村長職務係依法行政,鄧萬華若不服,可依法提出訴願。

內政部強調,村里長若因未放棄外國籍遭解職,解職效力自就職日起生效。內政部呼籲尚未辦理放棄外國籍的村里長,應依《國籍法》規定放棄外國籍,否則公所將依法解職。各地方政府亦應依《地方制度法》積極督促公所執行相關規定,確保公職人員履行國家忠誠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