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報載正式教師申請留職停薪(留停假),遇教師提前銷假上班、復職,代理教師應接受「無條件終止聘約」,不得異議。此種所謂的「霸王條款」,著實讓代理教師處在一個非常不確定的「聘約任期」,只要正式教師提前復職,代理教師隨即必須無條件離開,對於工作權益無法獲得充分保障,甚至無法申請失業補助,我們的教育制度到底出了甚麼問題,且由分說。
教師留停假有其必要的條件與規範,依據教育部《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2項,教師申請留職停薪之期間,應以學期為單位,本項第2款,因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提出申請者,留職停薪期間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其訖日非以學期為單位者,經與學校協商定之。查前第4條第3款為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第4款為與法定兒童共同生活,此二項留停假訖日需與學校協商。
除了極少數因公借調、研究、進修、服兵役以外,教師申請留停假最大宗者為育嬰假。而育嬰假之起始日以實際需求提出,換言之,教師習慣於娩假後接續請育嬰假,當然也可以在孩子三足歲內隨時提出。育嬰假需要請多久?需由教師自行評估,學校面對不可預期的育嬰假,都希望教師能以學期為段落,如此在課務安排、導師代理、職務調整上才有較完整的準備,避免損害學生受教權益。
在新學年度開學前,學校希望將教師員額補齊,除了由正式教師補足以外,餘下的實缺及留停缺,則由各校依需求自辦代理教師甄選。實缺的任期無問題,留停缺的任期卻無法掌控,學校都希望以學期或學年為單位,以避免提前復職,造成學生適應上的落差。因此,學校都會在聘約上明訂,一旦請假者提前復職,代理教師必須無條件終止合約,這就是近日新聞所提的霸王條款。
教師請留停假大多能體諒學校的困難及學生受教權,以學期為單位,然法令制定為了保護正式教師權益,留停假其訖日既然可以非以學期為單位,自然會有投機教師於學期末提前復職,只因寒暑假無須到班上課,復職即有薪水,此種情況目前無法可管。當然也有在學期中突然復職的情況,代理教師終止聘約,年資中斷,工作權益受到傷害,學校重新調配課務與職務人仰馬翻。
再由第五條第3項,前項留職停薪教師已於寒暑假復職,又因同一事由申請於次學期開學後留職停薪者,應有不可預期之緊急情事;其認定有疑義時,得由服務學校編制內相關人員組成諮詢小組,提供意見作為核准之參考,惟換理由續請則不受此限。主管機關將准駁壓力移給學校,校內同仁大都不願得罪人,此條例形同虛設,因此,寒暑假提前復職,開學續請留停假,仍屢見不鮮。
留停假該如何請?考驗著為人師表的道德自律。國家制度的制定必須保護每一個人,正式與代理教師工作權益都需要被保障,不能順了姑情失了嫂意,主管機關需要再加把勁,找出更合宜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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