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賴清德總統6月26日做出回應說:這項規定使用範圍包山包海,型態、對象都非常廣泛且不設限,台灣90%以上民眾都可能受波及。這是因為台灣真正願意與中國統一,接受中共統治的人,除了統促黨等人之外,大概不到一成,因此只要拒絕統一,都可能被中共劃為「台獨」。而又是如何才變成「頑固分子」?作為「政策」,應該要有精準的界定。
而國台辦發言人朱鳳蓮6月26日在記者會上說:這份司法文件不針對、不涉及廣大台灣同胞。「我們始終尊重、關愛、造福台灣同胞。」她還說:《意見》嚴格依法制定,堅持寬嚴相濟、罰當其罪。台獨頑固分子主動放棄台獨分裂立場,不再實施台獨分裂活動,並且採取措施減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防止危害擴大,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依法不追究部分甚至全部刑事責任。
作為一個台灣人,我很好奇,我應該如何對號入座,屬於哪一類?還是這份文件純屬恐嚇,搞亂台灣人心而已?本來一直呼籲中國政府開放國人來台旅遊交流,台灣也會採取相對應措施的台灣陸委會,但面對中國如此威脅恐嚇,也只能宣布6月27日開始,調升到中國及香港、澳門旅遊的警示為「橙色」燈號,建議民眾非必要就不要去。因此,我建議中國方面應該做出裁決範例,讓我們小民可以對號入座,才知道自己去中國會不會遭殃,或者到其他國家旅遊,或在香港、澳門等地方轉機時被中國長臂管轄,甚至被綁架而判死刑。
因此如果中國目前沒有現成的台獨頑固分子的俘虜在手上作為審判範例,那麼進行缺席審判倒是並不困難的一件事情。例如,不久前國台辦點名台灣的5位名嘴,他們算不算是「台獨頑固分子」?如果進行缺席審判,是否有不同的刑期?台灣有幾個罪大惡極「台獨頑固分子」須立即進行缺席審判,並且判處死刑的?
如果有悔改爭取寬大處理是黨的一貫政策,是不是該規定「幡然悔悟」的期限?北京要如何認可他們確確實實已經悔過,而可以寬大處理?如果以「歷史人物」為例,例如,台灣共產黨創始人謝雪紅算不算台獨頑固分子?為何一批台共分子當年回到中國後都被打成右派分子?近一點的,李明哲、李孟居算不算「台獨頑固分子」?因為他們不幸落在中國手裡而被判刑坐牢。
再比如許信良,曾經是台獨分子,後來「投奔光明,立功贖罪」,幫中共拉皮條,然而,又回來出任要職,這樣算是頑固台獨分子,還是北京「尊重、關愛、造福」的對象?
問題很複雜,超過我們常人所能思考的範疇,北京應該對不同對象做出不同判決,讓台灣人知道自己屬於哪一種人,應該怎麼做,避免站隊站錯了禍及終身,或者是非不分一團亂麻。我也不知道聯合國屬下的國際刑警組織管不管這種出手遍及全球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