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在台灣憲法法庭關於死刑的釋憲辯論引起了社會廣泛討論,死刑的存在與否成為熱門議題。據調查顯示,有84.6%的民眾反對廢除死刑,僅有10%支持廢死。儘管如此,一些主張廢除死刑的團體仍以人權和避免冤獄的角度向大法官提出論點。

        這些主張廢死的團體特別強調歐盟法對人權和自由的尊重和保護。歐盟基本權利憲章明確規定了對生命權的保護,並禁止成員國使用死刑。他們認為,這反映了對生命權的重視,並警示死刑可能對人權造成的潛在侵害。他們認為台灣作為一個尊重人權的國家,應受到這些國際法的啟示,更加重視人權保護,包括重新評估死刑。

        此外,廢死團體也提出了冤獄的問題,認為若沒有充分審慎的判決程序,僅因恐懼而執行死刑,可能導致誤判和冤案。考慮到死刑無法挽回的後果,他們主張判決應更加謹慎,並建議使用其他懲罰方式,如終身監禁或隔離。

        然而,世界上許多國家仍然堅持執行死刑。例如,美國有31個州以及聯邦政府與軍隊保留了死刑;中國、泰國和日本等國家也持續執行死刑,泰國甚至有35種罪行可被判處死刑,顯示了對嚴重罪行的嚴厲態度。

        我國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94號、第263號、第476號,已數次宣告合憲,死刑制度已長期為我國憲政秩序所肯認,有鑑於目前憲政秩序、社會法價值未有改變。

        在生命法益的利益衡量上,被害人的生命價值與殺人犯的生命價值應該保持等價,亦即若有人蓄意犯下殺人罪行,就應該接受相應的死刑審判,以彰顯每個人的「生命等價原則」。

        為了減少誤判案件,司法改革至關重要。首先,應建立金字塔式訴訟制度,避免上訴審案件積壓,同時加強法官、檢察官、司法人員等人力配置,解決他們的過勞問題。這不僅有助於提升司法審判品質,也能減輕司法人員的負擔,進一步降低誤判案件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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