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17日,立法院開始審議由國民黨、民眾黨黨團所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過程中立法委員為了爭奪提案順序,朝野雙方攻防激烈、衝突不斷,並且此次國會改革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總統國情報告、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等,然而,單就憲政主義與民主程序進行思考,就已存在許多爭議。

首先,所謂「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主要是指以「憲法」規定國家政治權力的分配與使用、人民基本自由權利的保障,以及重視法治原則的制度與精神等(曾建元,2005)。其中,「憲法」,是「用以規定國家體制,規範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利,以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根本大法,而「憲政」,則是指「透過訂立憲法的方式或途徑,藉以建立一個具有永久性客觀的法律規範體系,從而限制政府的活動範圍,和保護人民的合法權利」(莊富源,2012)。因此,依據上述,「憲政」,即為憲法的延伸,而「憲法」則只是指單純的憲法規範,此外,憲政又可以分為有形與無形兩種面向,有形,是指憲法內容的落實,也就是指憲法運作;無形,則是指民主憲政原則的體現,以及憲法習慣的建立,也就是指憲政精神。

基於上述的定義,為了維護憲法作為國家之根本大法的地位,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99號,修改憲法的主要界限在於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重要性者,不得聽任修改而變更,雖然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而,在憲法條文中,例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等,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同時基於前述規定所形成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現行憲法賴以存立之基礎,因此,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之義務,並且牴觸憲法基本原則而形成規範衝突之條文,自亦不具實質正當性。

其次,筆者認為,在憲法的主要意旨方面,主要包括三個面向:
1.    政治性:
強調代表性與合法性,以及對於將來實行憲政的期待,並且中華民國憲法制 定之目的為富國強兵與建立民國,同時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
2.    歷史性:
表達制憲的時空背景與歷程,並且具有強調制憲正當性的作用,而中華民國 憲法的制憲背景為國家分裂、外來勢力入侵,同時其制定之目的為推翻滿清, 因此為了鞏固行政權,而讓總統具有較大的權力。
3.    法律性:
用規範性質的文字撰述,代表制憲者的「規範意志」,若與其他憲法條文無異 時,即成為具有法律意義的前言,並且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了五權分立之中央 政府體制,以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了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

並且依據上述之憲法的主要意旨,可以得知,政府的權力主要是源自於人民的同意,政府的作為必須依據人民或其代表所制定的憲法與法律而行之,進而達到「依法行政」(Administration of Law)之目的,意即政府是「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然而,所謂「有限」是指政府權力受到了人民的監督,同時將透過「分權」與「制衡」的憲政設計,防止政府的濫權和腐化(邱延正,2016)。 

「分權制衡」,是一種憲法原理,同時也是一種必須產生作用的政府制度,將能夠使各機關在相互制衡的過程中,維持國家機能一致和諧的正常作用與效率,並且所謂的分權,是指國家權力作用分別由不同的機關來分擔,例如,中央政府分別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相互制衡,地方政府則享有自治權限,與中央政府分工合作;而所謂的制衡,則是指為了防止國家權力過於集中,而產生權力腐化或濫用的情形,所必要之一種相互抑制、監督的架構,同時其目的在於保障基本人權。然而,在國家當中應兼具分權與制衡之憲政設計方面,其原因為,若權力分立僅單純地要求「分立」,而不同時要求「制衡」,則各權力機關在自我的權限範圍內,將會因為沒有其他機關的牽制,而把自我的權限擴張到極致,其結果將造成國家機關之集體濫權,而不利於人民權利之保障。

因此,在此次國會改革法案中,於總統國情報告之議題方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以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5-1、15-2條的規定,立法院在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另外,若有四分之一以上的立法委員提議並通過決議,立法院可以要求總統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同時,總統在咨請立法院同意後,也可以主動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然而,國民黨團則提出欲將法規修改為,總統每年進行國情報告並且必須即問即答,也就是總統在面對立法委員的口頭提問時,應該即時回答。依據上述之憲法增修條文,提及立法院是「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但若要求總統必須即問即答,將有違憲的疑慮。抑或以國民黨團強調之「立法監督行政」的概念而言,認為依據憲法第67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的規定,行政院有報告、備詢之責,立法委員與有權質詢行政官員,但是總統與立法院之間則僅有報告,並未提及備詢或質詢之互動,再者考量總統作為國家元首之角色,以及「分權制衡」之概念,總統國情報告與即問即答是否合憲與適當?值得深思。

另外,在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之議題方面,國民黨、民眾黨黨團提出欲擴大各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的權限,並且將國會聽證之罰則納入刑罰,以及訂定許多行政官員在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時,關於虛偽陳述,抑或反質詢等相關罰則。然而,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85號,立法院之調查權為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了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之外,若是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抑或如行政首長依據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的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屬於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此外,國會聽證的罰則應該僅限於罰鍰,若納入刑罰,將有違憲的疑慮,並且若以「分權制衡」的角度而言,此次國會改革法案中之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以及藐視國會罪等議題,是否為國會擴權甚至濫權之行為?皆該一一進行檢視。

最後,觀察此次國會改革法案在立法院的審查程序,除了在過程中並未經過委員會的實質審查之外,也未有任何討論與協商的機會,甚至在5月17日表決當天,眾多立法委員均未得知表決法案之明確內容就要進行表決了,顯然違反民主程序與精神,以及公開透明等原則。綜上所述,臺灣為民主國家,民主政治的核心原則之一為,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並且其中的溝通與討論即為重中之重,若缺乏對於憲政主義與分權制衡概念的考量,同時欠缺顧及民主程序與精神,就草率通過國會改革法案,欲達成憲政慣例之創新與國會之實質改革即為空談,更不用說國會能夠正常運作,使臺灣的民主政治更加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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