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教學正常化自我檢核表」中,驢列了21條「依據法規」,深入此些法規,幾乎無法律授權。教學正常化越來越受到重視,中小學早定有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高中則無。檢核表的21條法規均是行政規則,如辦法、要點、補充規定等,此類行政規則必須有法的授權才能制定。到底是模糊制定?還是擴大解釋?進而限制非義務教育階段的發展,且由紛說。

《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早於102年5月6日創立,最新版於112年6月8日修制迄今。其要點有編班、課程規劃、教學活動、評量等四項教學正常化要項,公私立學校一體適用。此要點的法源依據源於教育基本法國教法第39條第3項,略以,「主管機關為落實學校正常教學,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換言之,公私立國中小之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制定於法有據。

高中階段,查詢教育部相關法規,並未制定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這是非常弔詭的事,但是所有高中端的教學正常化規定,均仿以《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換言之,適用於國中小的教學正常化要點,「借用」於高中端,弟弟穿的衣服,竟然也給哥哥穿,這是立法模糊或是主管機關擴大解釋?義務教育階段的規定有國教法作為法源依據,高中端卻是悻然。

《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早於109年10月30日創立,最新版於112年3月16日修訂迄今。其要點主要在於規範高中課業輔導實施的時間、自由參加、不得上新進度、學期周一至周五,不得超過90節,寒假40節、暑假120節,不得例假日實施,以及收費標準和規定等。此要點第一條,揭櫫法源於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1條第3項課業輔導事項,純指收支管理規定,與教學正常化無關。

一般法律有平等、比例、保留、誠信…等原則,其中保留原則指的是,行政行為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規定及範圍,如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因此,法律授權必須明確。又法的位階高於行政規則,經常在法條出現「由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另定之」,即有法律授權之意,要點的制定均需源於法,中小學教學正常化要點,法源於國教法無誤。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3項,賦予家長教育選擇權利。又私校法第57條第4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公立學校的經營主要在公共化導向,私校則為市場化導向,公私立學校的選擇須尊重家長的意見,在公立學校設定許多教學正常化的行政規則自無可厚非,然私校經營盈虧自負,在少子化嚴重的迫使下,不得不與公校有所區隔,辦得好與壞由市場供需決定,私校應給予更大空間才是。

教育事務的規範,國中小源於國教法高中則源於中等教育法,主管機關制定各類實施要點、標準、辦法、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作業原則…等,應有法律授權,莫籠統含糊、擴大解釋,徒惹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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