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市戶政機關是否開放假日延時服務議題再度被提起,筆者不禁反思,究竟政府是否有必要增加上班時數,以提供公共服務。

啟動加班時機 應具有必要正當性

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3項前段規定,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

先探討什麼是「推動業務需要」?

查113年度戶政機關辦理加班種類:依人口清查作業規定辦理年度人口清查、依戶籍登記申請書數位化建檔執行計劃辦理10年掃描建檔專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編造選舉人名冊等等,各加班類型,明顯為推動業務所需,目的明確、執行人員能理解並可預見任務終點,產生成效亦得以量化審查。

然而,地方政府下達夜間或假日加班之命令與「推動業務需要」有何關聯?這種一般性、非緊急的行政業務不是平常就能受理嗎?加班所衍生人力、物力成本,又是誰要吸收?

為民服務之名 施加看不見終點的加班

我們看到,地方政府往往以為民服務為口號,下達增加人力、物力成本的命令,將平日即可受理的業務,加開夜間及假日受理時間。

然而為民服務非業務種類,它是一種服務宗旨,不具備相同表現形式,難有一致性解釋,難以量化,更難以預見終點。

也就是說,地方政府打著為民服務的口號,要求戶政人員加班,辦理一般性業務,以滿足部分民眾需求,目的就是為了提升民眾滿意度。

但民眾滿意度亦非業務種類,它是測量社會現象的指標;辦理通常性業務,與推動業務所需更無關聯,不具必要正當性。

基層的彈性疲乏為代價 換取上位者美名

很明顯,地方政府下達戶政機關開放夜間或假日加班之行政命令,是一種「慷他人之慨」的行為,一句為民服務,成為了綁在基層公務員身上沉重的道德枷鎖!

公務員亦是付出勞動力提供公服務之勞動者,按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應依法定時間辦公….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日。

惟公務員基於公共利益及為民服務責任,需即時回應社會需求,並因應特殊環境或緊急狀況採取積極措施,與民間企業業務性質不同,倘為公益所需侵害公務員休假權利時,亦應符合比例原則。

不被作秀綁架 積極研擬才是上策

那麼是否有其他方法能滿足民眾需求,而對公務員休假權利侵害較輕的方式呢?

以代辦護照為例,旅行社代辦護照行之有年,核對人貌亦非戶政事務所專利,外交部為何不採取行政委託方式,將核對人貌之權限,委由各地旅行社辦理,政府為何執意與民爭利?

以戶籍登記為例,內政部可開放系統,於預約戶籍登記時預先開放使用者輸入資料,戶政人員於審件時可大大增加效率,提升行政效能,民眾滿意度當然跟著上漲。

現今社會早已進入網路世代,為何上級主管機關不積極研擬系統功能、精進行政效能,而是採取最愚昧反智、增加上班時間的作法!這就是行政機關的怠惰不作為!

賺取施政滿意度 政府帶頭做慣老闆

休假是現代社會人人都應該享有的基本人權,今天政府不積極研擬行政流程再進化,反而採取侵害公務員休假手段以賺取施政滿意度,完全喪失手段與目的均衡性,嚴重違反法律保障人民之意旨!

政府在沒有完整配套措施下硬要推動不成熟的政策,以作秀的方式帶頭壓榨公務人員,要求基層「共體時艱」、「犧牲奉獻」,這不止加深公務人員與人民對立,更是為全國企業做了最糟糕的榜樣!

筆者呼籲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應積極研擬線上申辦可能性、精簡行政流程、提升行政效能,停止無止盡延攬外機關業務而忽略戶政本業,並積極尋找與民間合作可能性,共創雙贏。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