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本法初定於1999年6月4日,第8條略以,「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歷經五次修正,最近版於2013年11月26日修正,第8條略以,「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換言之,教育基本法初定至今,24年來,家長為子女選擇受教之方式,完全沒有改變

私校法於2007年12月18日首增定,第57條略以,「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歷經四次修正,最近版於2014年5月30日修正,第57條略以,「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換言之,2007年私校法增定至今,可不受相關法令的限制,完全沒有改變

國教法於2023年5月29日首增訂,第29條略以,「私立學校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規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在此之前,國教法未有任何有關私中入學的規定,而實際上,私中自100學年度起,以私校法57條的規定,開始辦理入學考試,至2023年行之有13年,2024年起授權地方政府核定

在去年國教法增訂前,地方主管機關除了核定私校招生的班級數及班級人數以外,私中以私校法第57條自訂入學前考試方式,僅須報府核備。今年開始,地方政府有權准駁私中的入學方式,所以,某些縣市已改為抽籤方式入學,但大部分縣市仍都「延用」考試的方式入學,唯仍須報府核備。今年由於龍年入學的學生人數大增,各縣市私中報名人數高於以往許多。

家長之所以選擇私中,有三個主因:一是校園安全,由於新北市國中生割喉案,校園安全堪憂,激化家長對公校管理的擔憂。二是教學正常化,私校自有一套升學的訓練模式,在公校常多被限制。三是同儕的影響,因為有教無類、零拒絕,公校老師常被班上少數一兩位情障,或非行孩子佔據太多輔導與管教時間,無暇他顧,且此類學生易負面影響同儕,這三個原因驅使著家長,把孩子往私校送。

家長教育選擇權是教育基本法賦予的權利,家長願意花高額學費、辛苦接送,全都是天下父母心的寫照。教育本就有市場化的自由度,但主管教育機關不會放棄管理的權利,以避免私校無限制擴張,侵犯了公校的存活空間,所以才會以「教學正常化要點」限制私校發展,但要點凌駕於法,似有違憲之虞。台灣教育始終處在「鬆」與「綁」的困境,公校公共化與私校市場化,始終不斷地拔河。

少子化的浪潮不會停歇,即使龍年人數增加曇花一現,也止不住趨勢,所有教育階段都受到衝擊,唯獨私中的選擇仍一枝獨秀地火紅矗立,公立國中首當其衝,兩者持續拉鋸,剪不斷理還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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