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中生被割喉不幸往生案,引發眾怒全國譁然,教育部召集各方代表,希望研擬出合宜的管教模式,尤其是搜查書包一事,分為一般與特殊兩種,雖說是對於教師輔導管教有更明確的指引,然根本的問題在於為何少年的犯罪會如此的殘忍,究其因在於少年年齡定義未隨著時代的進步而調整,相關法令過度保護少年,造成許多憾事發生。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定義,10到19歲為「青少年(Adolescents)」,15歲至24歲為「青年(Youth)」。在台灣,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未滿12歲稱為兒童,12到18歲定義為少年。又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以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入學,以此推算,小學畢業為12足歲,國中為15足歲,高中為18足歲,換言之,國、高中生就是法令定義的「少年」

隨著時代的演化,以及拜科技進步所賜,人類的思想行為與生活習慣都與以往有顯著的不同。同樣的18歲,在10、20年甚至更久以前,隨著生理、心理和社會發展的不同,其社會化、知識量、自主性…等,都更勝於過往,難怪下修18歲公民權已然成為全球的趨勢。當社會認定下修年齡提早賦予少年公民權利的同時,也應該考慮讓其承擔該有的社會責任,換言之,享有權利也該承擔責任

在《民法》總則中,以滿20歲為成年;刑法為18歲;少年福利法中則規定適用對象為12歲至18歲,《刑法》須負完全責任的年齡為滿18到80歲。當少年涉及犯罪,就會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其量刑當然比刑法來得輕,因此某些少年有恃無恐,甚有黑道組織以制度缺陷而教唆犯罪的情事發生,近日的校園割喉事件,後續引發加害者被保護的「眾怒」,讓社會輿論無法接受。

《論語.季氏》「君子有三戒:少之時,血氣未定,戒之在色;及其壯也,血氣方剛,戒之在鬥;及其老也,血氣既衰,戒之在得。」時代不斷地進步,時下的高中生身強體壯更甚以往,在外形上儼然就是個小大人,又加上社會結構的複雜性,高中生容易受到外在環境的影響,好勇鬥狠成為某些高中生的代名詞,一旦受人蠱惑利用,瞬間鑄下大錯,造成不可磨滅的遺憾。

此次割喉案引發教師可否搜查學生書包的議論,我們可從《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條,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第30條,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此二條文自相矛盾,既然教師不得搜查書包,怎會發現違法物品?所以學生持違法物品造成傷害必然會發生。

欣見教育部迅速調整收査書包的規定,長治久安之計必須從源頭做起,將少年年齡的定義往下修訂,建議12-15或12-16歲為宜,少事法、兒少法也應隨之調整,如此才能有效遏阻少年犯罪,社會安全網得以保障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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