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光遠在評論高虹安的論文抄襲事件時,使用了「人渣俗辣」一詞,引起了法律爭議。台北地檢署在審理後決定不起訴馮光遠,認為他在寫作或日常用語中常用這類詞彙,並無公然侮辱之意圖。

事實上,在台灣的判決書系統中,可找到多起使用「人渣」、「俗辣」等詞語而被認定為公然侮辱的案例。然而,馮光遠的案件並非其首次涉及公然侮辱。他曾因使用「混蛋、爛咖、下流胚」等詞語而被認定公然侮辱,但在另一案件中,法院則認為其言論並未構成公然侮辱。法院的判決考量了馮光遠評論的事件及其對社會影響,並認為對其評論應有更大的容忍度。

由此可見,法院在判斷公然侮辱罪時,並不僅僅著眼於被使用的特定詞彙,而是會考量整體情境、評論的脈絡及其影響。這種案件的審理也可能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和司法人員的負擔。

今年年底,憲法法庭將審理公然侮辱罪是否應該除罪化或限縮其成罪範圍。司法院院長許宗力等人認為,公然侮辱罪的成罪範圍應當被限縮,以避免法院淪為「道德糾察者」。粗言穢語應被視為個人修養問題,而非刑法所應處理的對象。

在台灣社會中,粗暴言論隨處可見,刑法不應被用作處理這些言論的工具。公然侮辱罪的限縮或除罪化,將有助於司法資源更有效地運用於更重大的犯罪案件,而非單純因個人情感不快而引起的糾紛。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