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桃園街頭債務糾紛釀成暴力事件:如何透過法院討回欠款?

    2023.12.15 | 11:41

    在桃園市發生了一起因債務糾紛而引發的暴力衝突。22歲的詹男和20歲的王男於14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大興西路見面,企圖通過面對面的談判解決他們之間的財務問題。然而,雙方會面時很快陷入爭執,詹男使用辣椒水攻擊王男後駕車逃離現場。王男和他的兩名朋友隨即追蹤詹男,並在大興西路與經國路口追上他,用球棒對詹男的車進行了一陣猛烈的攻擊。這場街頭暴力行為引起了公眾的關注。警方獲報後迅速趕到現場,並在短短兩個小時內成功將事件中的7名涉案人員查緝到案。他們被控以聚眾鬥毆、毀損和傷害等罪名,並由桃園地檢署指揮進行組織犯罪方面的偵查。據悉,詹男和王男之間的債務糾紛已經持續一段時間,雙方曾多次嘗試見面協商解決,但始終未能達成共識。在這次衝突中,王男和他的一名朋友不僅攻擊了詹男的車輛,還意外損壞了一輛無辜的白色私家車。其實,面對債務糾紛時,民眾可以透過法院的支付命令程序來要求還款,台灣的支付命令是一種簡易且快速的法律程序,用於解決金錢債務糾紛。這個程序允許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正式的金錢索賠,而且程序簡便,相比於一般的民事訴訟,支付命令的程序更加簡單快速。債權人僅需向法院提交申請,而無需經過繁瑣的訴訟過程。一旦支付命令被法院核准,該命令就具有相同於法院判決的執行效力。債務人必須依照命令支付相關金額,否則債權人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 投書 4杯飲料的代價:社會新鮮人業務侵占罪的法律問題

    2023.12.12 | 17:11

    前陣子的新聞,一位剛進入社會的新鮮人,在其於飲料店的最後工作日,帶走了自己事先調製的四杯飲料,總價值為275元。然而,這位員工被店主發現後,面對高達20萬元的和解金要求,無力支付。結果,該員工被以業務侵占罪(依據刑法第336條第2項)判處賠償24000元,並處以三個月有期徒刑、緩刑兩年。然而,這起事件中涉及的金額其實相當小,引發了對於法律應用的討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3、376條以及刑法第57條,檢察官在考慮諸如犯罪手段、動機、生活狀況等因素後,可以選擇不起訴。在這起案例中,如果檢察官考慮到金額輕微、新鮮人的社會經驗不足等因素,可能會選擇不起訴。此外,根據學理上的「可罰違法性」概念,當侵害的法益和行為都很輕微時,可以不進行刑事處理(最高法院刑事判例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在這起案例中,法院也有可能運用此概念,考慮到金額輕微,選擇不對這位新鮮人進行刑事處罰。然而,如果法院認為275元的金額不屬於輕微,則可能會依據刑法第59條從輕量刑,再依刑法第74條給予緩刑。不過,在情節輕微且值得憐憫的情況下,法院還可以依刑法第61條免除刑罰。綜上所述,這起僅涉及275元的案件其實有多種可能的法律處理途徑。法院應可考慮善用「可罰違法性」概念,以免因小額金額處罰過重,同時也節省司法資源。
  • 投書 公共場合隱私權問題:水上樂園拍照事件的法律觀點

    2023.12.11 | 11:52

    在一起發生於水上樂園的事件中,A男被指控在遊樂設施和其他公開場合拍攝穿著比基尼的女性。與這些女性同行的男性朋友隨後追上A男,強行要求他交出手機並刪除相關照片和影片。這件事引起了關於隱私、合法拍攝及正當防衛的法律討論。根據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未經允許竊錄他人的非公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可構成妨害秘密罪。然而,在本案中,由於水上樂園是公開場合,且穿著比基尼屬個人選擇,因此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妨害秘密罪。不過,若A男持續拍攝特定女性並引起不適感,則可能構成性騷擾,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處理,但這並不涉及刑事責任,僅會受到行政罰款。至於同行男性的行為,他們在事後壓制A男並導致他受傷,這在法律上並不被視為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和民法第149條均規定,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現在」的不法侵害。在此情況下,由於拍攝行為已經結束,男性朋友的行為不能被認定為防衛他人。總結來看,雖然A男的行為可能造成不適,但在法律上並不構成犯罪。而男性朋友事後的行為,雖出於保護朋友的意圖,但在法律上也無正當性,甚至可能引起更多法律問題,例如被告傷害罪。這案例強調了在面對類似情況時,了解並遵循法律規範的重要性。
  • 投書 酒測超標但無駕駛意圖:苗栗地院的判決

    2023.12.08 | 18:31

    在苗栗縣,一名男子因在車內發動引擎且酒測值達0.66,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並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出十二萬五千元罰單。不服的男子提起行政訴訟,結果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撤銷了這張罰單。行政法院的判決認為,雖然男子車輛發動且腳放在油門上,但考慮到車輛處於P檔且駕駛座車門開啟,無法確定男子有駕駛車輛的主觀意圖,且行為上也不符合「駕駛」的定義。此案例顯示,決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駕駛」並非僅與引擎是否發動相關,而應綜合考量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該案例引用了多個法院的判決來支持這種「主客觀綜合判斷」的方法。例如,最高法院在一項判決中明確指出,「駕駛」的定義是「有移動交通工具之意圖並實際控制或操控交通工具」,僅啟動引擎而無移動車輛之意圖則不構成「駕駛」。法院的這種判斷方式強調了公共危險的成分。刑法和行政法的處罰旨在防止酒駕,避免對其他行人或用路人造成危險。如果案件中沒有發生公共危險,則沒有處罰的必要。因此,雖然建議大家避免酒後駕車,但如果只是在車內喝酒並休息,卻因此遭開罰單,則應進一步訴願或提起訴訟以保護自身權益。重點在於確認是否存在公共危險的情況,並非單純因為在車內喝酒或休息就應受罰。
  • 投書 公然侮辱罪的界線:從馮光遠案例看台灣司法實務

    2023.12.08 | 17:27

    馮光遠在評論高虹安的論文抄襲事件時,使用了「人渣俗辣」一詞,引起了法律爭議。台北地檢署在審理後決定不起訴馮光遠,認為他在寫作或日常用語中常用這類詞彙,並無公然侮辱之意圖。事實上,在台灣的判決書系統中,可找到多起使用「人渣」、「俗辣」等詞語而被認定為公然侮辱的案例。然而,馮光遠的案件並非其首次涉及公然侮辱。他曾因使用「混蛋、爛咖、下流胚」等詞語而被認定公然侮辱,但在另一案件中,法院則認為其言論並未構成公然侮辱。法院的判決考量了馮光遠評論的事件及其對社會影響,並認為對其評論應有更大的容忍度。由此可見,法院在判斷公然侮辱罪時,並不僅僅著眼於被使用的特定詞彙,而是會考量整體情境、評論的脈絡及其影響。這種案件的審理也可能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和司法人員的負擔。今年年底,憲法法庭將審理公然侮辱罪是否應該除罪化或限縮其成罪範圍。司法院院長許宗力等人認為,公然侮辱罪的成罪範圍應當被限縮,以避免法院淪為「道德糾察者」。粗言穢語應被視為個人修養問題,而非刑法所應處理的對象。在台灣社會中,粗暴言論隨處可見,刑法不應被用作處理這些言論的工具。公然侮辱罪的限縮或除罪化,將有助於司法資源更有效地運用於更重大的犯罪案件,而非單純因個人情感不快而引起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