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寧靜的校園發生了多起的學生打老師事件,同學以手機拍攝上傳網路,引發網友湧入該校粉專留言,要求學生出面道歉。教師團體於多起事件後,聯合發表聲明要求教育部正視此問題,希望盡快修法,提出具體措施以保障教師的工作安全。學生打老師事件頻傳,其原因非常複雜,得從法令看起。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國家要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教師法第32條第1項第4款,「教師有義務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教育基本法保障了學生的各種權益,而教師法明定輔導與管教學生是教師的義務。通俗的說,教師工作項目除了教學以外,還應對學生輔導與管教盡義務。
再從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條,一般管教措施計有16項:正向管教、口頭糾正、調整位置、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列入紀錄、通知監護、完成作業、增加作業、課餘打掃、限制活動、課後輔導、站立反省(有限制)、保持距離(有限制)、暫時轉班、書面懲戒。洋洋灑灑16項,說穿了,都有很大的限制,尤其本法附表一、二,驢列教師違法處罰措施的範例,明訂教師不得違法管教。
上述16項的管教措施,真正會讓學生改進的有幾?恐怕只有第一線的教師才能體會。礙於篇幅限制,舉數例說明:如須要監護人到場卻遇到家庭功能失常,剩下無奈;課餘、後管教增加教師工時,學生更痛恨教師;罰站不超過一堂課,正課站會剝奪受教權,下課十分鐘站要站幾次?而暫時轉班應屬情況嚴重,根本無其他教師敢收,這些都是最寫實的困境,也是修法需要檢討之處。
過往有許多教師違法處罰的案例,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都會觸及刑事犯罪,教師當然不可以對學生這樣做。一旦教師體罰學生造成學生損害,隨即會有民事上損害賠償,公立學校會有國家賠償法上損害賠償的責任。又「校事會議」的調查制度,教師被以顯微鏡檢視一切所為,家長、學生動輒投訴,教師動輒得咎,親師生關係惡化。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的主角是教師與學生,在立法平等原則之下,應該更細膩的去理解兩造雙方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保障。目前的立法,對於學生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都有完整的保障,但教師的工作保障呢?曾有退休教師如此感觸「越認真管教,越容易出事。」因此,有越來越多的教師將CASE直接移轉給學務處,無怪乎生教組長年年換人甚至找不到人,全國無一倖免。
除非修法,在目前法令下,學生打老師事件絕不會減少,甚至會越來越嚴重,期待主管機關盡速擬出具體措施,更細膩地處理教師的工作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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