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9日,國教法第17條修訂為「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前項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參酌已趨成熟的不適任教師處理辦法,不適任校長處理的辦法,如何能符合程序正義,以達勿枉勿縱,關心教育者均高度期待。
修法前國教法(舊)第9-1條「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經査,全國僅有二縣一都增加不適任條文於校長遴選要點中,因為有:委員的任期與代表性、舊委員會解散又重啟名單曝光、調查與迴避…等的爭議,而增加不適任條文,無法律授權,恐已違法,已有多起校長解職的訴訟案例發生,無怪乎教育部要積極修法。
當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不適任情形時,應於五日內召開校事會議審議。其決議有二:一、向主管機關申請專審會調查及輔導,由專審會辦法辦理。二、自行調查及輔導。校事會議決議後啟動調查或輔導,或申請由專審會介入調查與輔導,都有非常嚴謹的程序,這些程序都是累積多年處理不適任教師的經驗得來,校長不適任事件處理以此借鏡之。
校長角色著重在領導與管理,與教師直接的接觸多過於學生,校長與教師角色明顯不同。處理不適任教師與不適任校長,在程序上會所有不同,因為校長是廣義的公務員,除了教師法相關,另有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因此,當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知悉校長疑似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規定者,更應關注於行政程序法的規範。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第1項「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得不予處理。陳情者必須具名陳情,若無具名,但陳情內容必須為真,始得受理。匿名陳情或民代轉述網路匿名爆料,主管機關應有事實查核機制,或經由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查證等,作為判斷入案辦理的依據,並將理由列入紀錄,避免不實爆料傷害當事人。
校長不適任事件若涉及性平、兒少等,有地方專責的調查小組因應,其餘事件若由主管機關派業管或政風室調查,恐受官僚體系的影響。民選首長特別重視民代意見,泰半要求主管速辦速決,在時間緊迫下,易有採證偏頗或程序的疏漏,建議由中央訂定校長事件調查小組人才庫遴選學者專家擔任調查委員,才可遮斷官僚的影響力。
教師不適任交由教評會審議,校長不適任則交校長事件委員會審議,委員由主管機關、校長協會、教師會、家長團體,以及法律、教育專家代表等組成,而其總人數、比例、由誰推薦、專家條件等,都需要更精確的規範。又學校教評會組成有非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1/2的規定,藉以降低行政的專斷;校長代表是否也應比照教評會制度不得少於1/2,避免機關的專斷?以符合立法平等原則。
如何訂出合適的「不適任校長處理辦法」,且符合程序正義與平等原則,攸關自身權益,校長們應更積極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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