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給與公務員的俸級,從最低的委任第一職等,經過薦任,到最高的簡任第十四職等,都依照文官制度升等。公務員概分二類,其一是經過國家考試、訓練合格而任用;其二是民選首長派任。此文官體制的設計,對於國家政策的推動有著穩定而有效的功能。然而,自台灣民主化以來,穩定的文官體制,因為派任的政務官,起了化學變化,官僚的官箴此刻正在消融,令人擔憂。

文官體制指的官僚系統,又官僚與科層同義。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認為,科層體制是組織人類活動效率最高、最理性的方法,系統性的流程和高度組織化的等級制度,對維持秩序、獲取最高效率和防止腐敗必不可少。科層體制的特徵有:依法行政、用人為才、專業分工、層級節制…,而層級節制指的是,下層對上層負責,服從上層命令,受上層監督,而此監督,卻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範圍。

民選首長在選舉壓力下,常會為了某種政治壓力,「要求或指示」所屬遂行其意旨。政務官受命於民選首長,指揮公務員,若有不依法的行止,恐會造成文官制度的危害。科層體制須依法行政,尤其下層服從上級,必須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如果上層交辦違法事項,下層礙於服從照辦,一旦東窗事發後,受懲罰的都是下層,因此,有越來越多的案例,需要長官下達書面指示,以為保全。

由人事行政總處《現行公務人員給與簡明表》知,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換言之,機關首長控有公務員的獎賞權

在中央,絕大部分政務官均由總統直接任命,立法院並無人事同意權;少數政務官(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及審計長)由總統提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另檢察總長、NCC正副主委及委員、中選會正副主委及委員,立法院有人事同意權。在地方,民選首長依《地方制度法》任命之直轄市副市長、副縣(市)長、一級機關單位首長亦屬政務官。

政務官是經由政治任命,對政策負責或隨執政黨同進退的官職,相對於文官公務員系統中的事務官,政務官是受民選首長(如總統、縣市長)指派任命,任期並不固定。在中央與地方都有政務官的編制,政務官可以是公務員身份,有為數不少的政務官其本質是公務員身份,雖有與民選首長同進退的「風險」,但都保有其公務員的身份。

古有「官箴」二字,指的是做官的戒規,公務員一昧地趨承上意、逢迎拍馬,當打手或白手套,一時或有升官發財的機會,但若只顧著追求此趣,忽略了法的戒規,恐身繫囹圄。成熟的民主國家,官僚須靠官箴護持,才得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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