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資訊發達之賜,行政機關近年投訴事件頻仍,大家都疲於奔命,過程中倘加入了民代的催化,情勢的發展恐難以控制。若經由行政調查,證明投訴屬實,可以釐清事實與還原真相,以為後續處置;若投訴翻車,投訴者應承擔法律責任,民代也需負政治責任。投訴事件一旦曝光,當事人面對的壓力,恐非外人能體會,因此,為了保護當事者,行政調查的程序正義益顯重要。 

《行政程序法》第36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機關必須依證據啟動調查,且對當事人有利與不利都應注意。但因為媒體報導或民代關切,在求快的壓力下,行政調查常會落入程序不嚴謹的瑕疵,犯下了偏頗採證的謬誤,對當事人恐已被預設「有罪」的推定。

又同法第37條,「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由於網路匿名爆料盛行,行政機關概不辨真偽,快速地以「民眾投訴」名義啟動調查,常有「應調查而不調查」的疏漏,日後爭訟恐推翻原裁判結果,相關人等受到行政處分。

常見行政調查的瑕疵有二:一、應調查而不調查;二、無權調查、濫用職權或手段調查。當事人可對調查瑕疵提出行政覆議或行政訴訟,若有損害,則可申請國家賠償,調查者受到處分。行政機關設有「政風」單位具有調查權,而「業務管理」單位具有指導權,業管的訪查(視)可否作為行政調查結果?又業管訪查(視)與政風調查二類人,可否兼該案考核委員(球員兼裁判)?應更謹慎釐清。

再同法第24條第1項,「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當事人接獲調查通知後,須依約前往,對於大多數人而言,鮮少有被調查的經驗,多是緊張、惶恐、不安,深怕說錯話或是被誤導造成不利的結果。若法規未禁止,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可以委託律師代為出席,倘當事人必須到場,也可請律師陪同。

另有《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第10條,「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於通知受訪談者且徵得其同意後,得進行訪談,並當場製作書面訪談紀錄。如當場無法以書面製作訪談紀錄時,得以其他適當方式代之。進行前項調查,得全程錄音或錄影。但經受訪談者明確表示反對時,不在此限。第一項之同意、第二項之反對意旨,應載明於訪談紀錄或紀錄影音。」錄音錄影與否,當事人可自為主張,當然也須評估情勢的發展,此可與律師討論之。

行政調查的應為與不為早有法令明文規定,礙於投訴者的操作、民代的介入,行政機關易犯程序上的瑕疵,不得不慎。對於當事人應無罪推定,而當事人的權益維護需於法有據,任何事件的調查,最終的目的是還原真相、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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