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餵藥案,社會輿論吵得沸沸揚揚,經過一段不短的時間,最終在「台灣事實查核中心」(TFC)證實下是烏龍一場。事件雖落幕,但影響所及造成家長的恐慌,幼兒園業者以及新北市政府很大的困擾。此事件已有許多的評論,毋庸贅述,吾輩更在乎的是,爆料經民代轉述,若證實是烏龍事件,言論免責有保護嗎?

《釋字》第73號,「係指為保障民代在為民喉舌時,不致受政府機關以律法箝制。」立法院、議會在「院內」享有言論免責,但在「院外」則無。院外若有言論不當,則有違反「自律規約」的「行政責任」與被罷免的「行政責任」。若與職權行使無關而又有違法之言論(如謾罵、誹謗),還是得受到《刑法》的約束,只是社會氛圍,大多採取容忍的態度,這已是大法官解釋確立的基本原則。

《刑法》第310條,「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又《釋字》第509號,「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換言之,爆料者或民代自身雖無法證明爆料是否真實,但只要能舉證正確來源,不罰!但舉證不了就得承擔民刑事責任。

民代轉述爆料,倘若事後證實訊息為真,則無行政與政治責任,反而對其形象有「勇於揭弊」的加分作用;若為假,可分二種情況:一、不知訊息真實性,但有明確舉證之來源,並不會被匡以毀謗之罪。二、無法舉證來源,就有可能涉及毀謗罪,以及受選民的撻伐,所以民代的轉述服務,不得不慎啊!

主管機關對於投訴大都採「民眾陳情」以保護投訴者,並本於權責啟動調查。因民代監督壓力大,難有足夠時間作「調查前」的事實查核,恐有「擾民」或「程序違誤」的瑕疵,事後可能被究責。對當事人而言,「未審先判」、「輿論撻伐」、「污名化」的痛苦,也只能吞忍。因行政調查搶快,該有的委員正當性,通知書、時間與地點安排、進行方式、約談對象、調查記錄…等,易產生程序上的違誤。

烏龍爆料事件屢見不鮮,爆料者(或民代自身)不僅有民刑事責任,而民代也需承擔「政治責任」,同樣要被社會「踹共」。民代轉述或自身爆料翻車,雖《選罷法》門檻高難「罷免」,但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在下一次選舉就可能「被落選」。

當今社會,網路世代求快,以假帳號、假名爆料的現象越來越頻繁,爆料者截錄後投訴民代,民代監督主管機關啟動調查,一連串的動作,涉及到假訊息的查核,民代的言論免責,主管機關的調查程序,以及當事人的權益維護等,都需要嚴肅對待。對於當事人從調查開始,程序的配合,證據的回應,都需誠實面對,必要時得請律師協助,以維護權益。

誠懇呼籲爆料者、民代能善盡訊息查證責任,主管機關能嚴實調查前與後之程序,以免搶快翻車,三者任一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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