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校長遴選季節,常見許多遴選的負面新聞出現,參與遴選的成員或組織代表都有話說,包括行政、專家、校長、教師、家長,都有不同的批判,雖然委員會內部有熱議,但是外界卻是霧裡看花,到底關鍵在哪兒?且從遴選制度談起。

高中部分:教育部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訂定《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以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並授權地方政府訂定《○○縣(市)立高中校長遴選作業要點》。國中小部分:依《國民教育法》授權地方政府訂定《○○縣(市)立國中小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下圖即為高中、國中小校長遴選法源依據結構。

宋‧張載《經學理窟‧義理篇》:「於不疑處有疑,方是進矣」意即任何事務皆有其固有的道理、形式、方法…,若不深究其疑惑,永遠不會進步。看似合理的遴選辦法,實則藏有許多奧秘,從諸多遴選疑慮中,不管高中或是國中小,校長遴選的關鍵奧秘就在「委員的組成」,且從《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2條之第2、3項看起。

第2項,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置委員9人至15人,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一、各該主管機關代表。二、學者專家。三、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代表一人。四、與各該主管機關同級並合法立案之教師組織、家長團體代表各一人。五、出缺或申請連任、延任校長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各一人。

上述第四款教師組織與家長團體各1人,第五款學校教師代表與家長代表各1人,組織與學校代表各計2人,總計4人。以總數9-15人來算,前三款委員代表人數5/9(最低55.6%)~11/15(最高73.3%),主管機關掌控了一半以上的委員數量,總數越高,掌控性越強。

第3項,前項第二款學者專家,由各該主管機關就教師組織、家長團體、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團體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推薦二倍以上人數之參考名單中擇聘之。有些縣市會採納強勢組織的推薦,而校長團體因人數少幾無推薦,即使有,也多被忽視。至於專家的推薦與認定,當然是由主管機關說了算,箇中自有其奧妙。

上述為高中部份。而《國教法》授權地方政府訂定《○○縣(市)國中小校長遴選要點》,其行政、專家、校長、教師、家長委員結構與高中相同,總數都是9-15人,教師與家長代表總計4人,只是行政、專家、校長在代表人數上有所不同,也都半數以上由主管機關掌控。

2000年起中小學校長遴選法制化,校長遴選出現許多問題,包括辦學績效考評、遴選委員組成、程序正義的維護…等,都隱約嗅到主管機關的鑿斧痕跡,令有些校長很氣餒。近年校長連任、調校不成功案例漸增,校長們慨歎「有關係就沒關係」,士氣多受打擊,肇因皆源於制度缺陷所引發的不當操作。

教師調校到新校,除非違反《教師法》第14條相關,不得拒絕,這是對教師工作權益的保障。同理,建議修法增加校長代表人數,並由校長團體推薦,以及禁止不當操作,有效提升校長工作權保障。好的遴選是,主管機關嚴守程序正義,做好績效訪視,透過專業、公正、客觀的程序,為學校找到最合適的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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