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云:「初任校長有責無權,再者委曲求全,稍有不慎褫奪公權。」道盡了當今校長辦學的心聲。任何一位校長都希望自己能夠「好好做代誌」,但是法令制度的不健全,卻將校長的熱忱不斷地啃噬殆盡,有些校長以不做不錯明哲保身,有些則選擇年輕退休不玩了,更有些自尊受到傷害鬱鬱而終。探究此現象,必得從校長有關法令說起,外界總以為校長很有玻璃心,實則是有所本的。
一般立法程序從提案、送程序委員會、一二三讀會等嚴謹的過程,通過後成為正式法條。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規定舉行公聽會,邀請正、反意見相當比例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士出席表達意見,並將其意見提出報告,送交院會全體委員及出席者,作為審查該議案之參考。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議相關法案程序中,委員會最常邀請的是教師、家長以及校長團體代表,當然也會依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社會團體代表參與。從歷史的發展看來,教師團體的參與強度最大,其次家長團體,最後才是校長團體,這是不爭的事實。換言之,委員會最重視教師意見,甚至在正反意見相爭之下,往往委員會採納最多的是教師團體的意見,校長的意見只能等而次之。
多年來,教師團體長期投入大量的人力、經費、資源,聘請法律專業人員,努力在教師相關法規上,謀取最大化教師權益空間。而校長們卻一心忙於校務、課程、公共關係,與各種投訴、調查、親師生衝突問題等,已是身心靈負荷極大,根本無暇他顧。家長因自身忙於工商為三餐奔波,也難有實質上的幫助。在此種失衡的權力角逐遊戲中,校長永遠是弱者。
如沒攤上事就罷了,一旦有事,原來校長要穿的衣服(法令),都是別人訂做的尺寸,徒嘆奈何。常見對校長權益的漠視,如:遴選時各方代表的推薦准駁權在主管機關,最終還是得依了教師團體。而校長考核委員由主管機關內部幕僚組成,少有學校辦學經驗,難有同理心,易生損害。又校長申訴比照教師,因為2/3以上為教師代表,申訴根本無效。校長經釋憲是公務員,受公務員懲戒法與校長考核辦法的雙重約束;教評會、教師考核會,教師人數多數,校長難維護學生受教權。這些均源自於法令的不健全,外界不知詳情還嘴校長:「你不做還有人做啊!」
再者,校長不是政務官,主管機關難抗衡民代的壓力,要求校長到議會備詢,尊嚴受挑戰。各種外加式(非課綱)的教改方案必須執行,如雙語、本土、新住民、性平、人權…等議題,超級負荷。校長未參與合作社經營,需負全責;校務會議變成議場,難達共識;各種委員會決定可行否,責任都在校長身上;學校有事,外界第一個問責的就是校長,諸如此類的有責無權,始終無解!
民主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學校只有一位校長,教師是多數,再怎麼投票,校長一定輸,尤其是觸及教師權益時,即使為了維護學生受教權,校長最終還是得妥協。法令制定需符合平等、比例、一般法律、明確性等原則,檢視與校長有關的辦學法令,確實有許多待修之處,在此之前,不要再說校長有玻璃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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