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勸人向善、提供精神寄託的神職人員,在「藝起發光」事件中,竟反成家暴事件的「隱匿者」、「加害者」,聖經裡,耶穌原要追隨者作世上的鹽,新聞事件裡的宋逸民等人,卻在(前)教友的傷口上撒鹽,完全顛覆常民對於信仰的追求和想像,自然引發社會極大反彈。

對照牧師,世俗社會的心理師,規矩可多了!參〈心理師法〉明文規定,有所謂「保密原則」,且「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個案當事人福祉」,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更訂定若干專業倫理守則,要求會員必須遵守;若個案發生在學校中,更要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等針對校園情境之特殊規定辦理。

輔大教授夏林清在2016年召開一個完全不符諮商與性平法制的「小組會議」,對著被性侵的同學講到「不要亂踩上一個受害者的位置」、「這件事搞不好就是壓垮這個系的最後一根稻草」,引發軒然大波,最終遭校方停職,就是因為性平案件也好,心裡輔導也罷,絕對有其專業要求,且就算夏某人貴為「性別與心理治療」專家,處理類似事件也絕不能自外於法律的規定。

可惜,這些在諮商界甚為基礎的要求,於此次「藝起發光」醜聞中,完全不能據以要求宋逸民。

宋逸民發布新聞稿公審曾受其「牧養」的會友小甜甜的私生活,還被揭露在「輔導夫妻紛爭」的過程中,要受有家暴的她「不要提告」等行為,如是宋是諮商師或學校老師,早該接受行政調查與法律制裁;然而,宋作為所謂「神職人員」,做和諮商師職能相類似的事情(個別、婚姻或家庭諮商),一樣有著顯然違背諮商倫理的行為,但除非他在過程中有具體脅迫小甜甜的行為,明確涉犯刑事罪,否則法律真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

源於西方教會「告解」文化的諮商心理學,透過科學實證的努力,從「向神告解」轉化為「向人告解」,將宗教原先扮演的功能與角色逐漸淡化、抽離,把主體性從「神」轉移到「人」的身上;神職人員以神之名進行類似靈性與宗教的諮商或輔導行為,理論上其所對應的專業需求更應比心理師還要高,不只要有掌握教義經典與各項儀式的能力,更應有一定程度的洞察力與同理心,以對方自身在宗教上的正向感受,助其運用信仰排解心中疑難,而不是用教義、教條對受眾加以壓迫。

簡言之,對任何人提供已觸及心理衛生,還有可能影響人身安全的諮詢服務,絕不應以「宗教」之名,豁免世俗法律或職業倫理的標準,具體而言,就算無法要求宗教人士必須有諮商師資格,這類行為也絕不該成為逸脫法律的化外之地,否則若「宋逸民們」可以毫無限制地用這種「輔導」處理問題,教那些苦讀碩士、通過考試的心理師們情何以堪?

宋逸民那場「不給人問」的記者會,乃至於各教會對該事件保持靜默,絲毫無法直面社會大眾的質疑,那是基督教界自己能否向上帝交帳的問題;但若問這場鬧劇能帶給我們什麼啟示,除了對宗教信仰的內在反思,應該也是時候檢討披在信仰外衣之下的「諮商」,在法律上應何以定性。理科太太那被外界質疑是「無照諮商」,還被罵到「可無條件退費」的100小時諮商筆記書或相關課程,北市府衛生局都還能透過主管機關權責,主動查察有無違法,而像「藝起發光」這種宗教諮商,操弄人心的傷害性難道會比「網紅的經驗分享」還低嗎?但誰該來查?依哪個法?認真檢視一遍,全是漏洞百出。

雖然聖經教導「不可妄稱耶和華 神的名。」現實中妄稱神名諱、害人不淺者比比皆是,若是運用自己被建構出來的階級影響力(如牧者的權柄),以及穿鑿附會的「神諭」解釋,任意進入他人脆弱的心靈,產生各種扭曲,後果不堪設想。試問,小甜甜若非公眾人物,缺乏輿論的支持,國家可有任何規範或制度,保護這位女性不被這款「輔導」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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