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中市議員關說導致取締騎樓違停的警員遭調職
2022年5月11日台中發生員警因取締騎樓違停遭調職的事件。市警局說是依「違反品操風紀或工作重大疏失或考核不佳,有人地不宜之情」的規定「調整服務地區」。從該規定的要件及後果(四年內不能調回來)來看,性質上無異於懲處。
市警局舉「近期考核不佳」「涉及刑事案件」「因交通執法態度不佳屢遭市民投訴,並引起地方強烈反彈,影響警察形象甚鉅」三個理由。不過,①該警員年度考績正常;②「刑事案件」是跟其告發長官(派出所所長)貪瀆及其批評所內管理事項有關,以此理由調職並不妥當(參見「揭弊者保護法」草案第7條「工作地點或其他工作條件之不利變更」);③勤務期間半夜取締騎樓違停,是依法執行職務而無不當(騎樓違停、半夜違停確有導致死亡事故之例:最高法院98台上179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107交上易297號刑事判決),不能作為懲罰性調職的理由。如此一來,其調職恐不合規定,有違法調職之虞。
事發後,時代力量在YouTube披露影片「台中市議員官場現形記!原來台中的交通就是這樣被搞爛的!」,顯示國民黨市議員陳成添當天在市議會向警察局長批評警員「為了業績(……)半夜開單(……)時間太多是不是」,下午警員就被調職了。「議員施壓」浮上檯面。其實,這個理由就夠了。在台灣,若地方議員施壓,連績優警員都會被火速調職。正直的基層執法員警極為弱勢,需要特別加以保護。
二、議員關說導致警員被調職之例
(1)2004年10月28日聯合報「查色情惹毛議員 女警所長險被調職」報導:花蓮縣豐田派出所女所長葉芳玟,積極掃蕩色情及賭博,有次前往轄區小吃店臨檢,店內有人打麻將,看到警方臨檢無動於衷。她要求在場賭客拿出證件,遭楊姓老闆叫囂、砸桌子、摔東西。五天後國民黨籍縣議員葉鯤璟就到派出所關說,建議不要動不動就去臨檢,但她堅定執法。隔月,她發現副所長李治邦與縣議員葉鯤璟等人一起喝酒。她勸阻李治邦勤務中不得喝酒,不料葉鯤璟卻質問她「到底要怎麼樣?」還說「我明天沒把妳弄走就跟妳姓」。葉鯤璟說,他多次出面勸她不要不識好歹,葉芳玟卻回他「議員來講也沒用」,他才動用高層關係,請這位不適任的女主管離開。被分局長告知將被調職,「葉芳玟昨天邊收拾行李邊說自己完全依法執勤,卻換來調職命運,很不服氣」。縣警局公關室主任受訪也證實調職一事。但花蓮縣警局長陳伯壎後來說「並沒有調動葉芳玟這回事」。
(2)高雄市交通大隊員警吳志裕在2006年1月23日取締酒駕時,拒絕國民黨市議員陳麗娜關說,引發議員不滿。交通大隊長李水儀親赴到陳麗娜服務處致意,但未見到陳,25日陳議員即要求大隊長與分隊長到議會備詢,「要求將吳改調至保大,調離她的小港選區」「當天交通大隊即完成調查報告,吳被以應對過當、人地不宜等理由,記兩次申誡,調往其他分隊」。「八分隊隊長賴春樹則因不願到陳服務處向陳麗娜說明被記申誡一次;當時接電話值班警員楊淳皓因未及時向上級回報,也被記申誡一次」。「經媒體報導引起內政部長李逸洋及行政院長蘇貞昌關切,市警局督察室也展開重新調查後,認為情節尚不足以構成行政處分」,於2月23日撤銷原處分(參見蘋果「拒議員關說 績優警受罰」「拒關說優警 出勤必存證」、大紀元「高市員警執行酒測疑拒關說遭處分 今撤銷」)。
(3)高雄市警局保安大隊特勤中隊隊員邱集田於2013年6月18日攔查發現毒品,毒販報出前任民進黨籍市議員吳銘賜名號,希望邱警放過他,邱警不理會,依法送辦。事後吳銘賜找市議員顏曉菁出面,邀保安大隊長顏明忠於2013年6月20日帶中隊長林永川、警員邱集田到顏曉菁服務處說明。吳銘賜事後找警界高層要求將邱警調職,市警局26日發布命令改調警局大門站衛兵。保安大隊長還說:「調職是讓邱警有時間冷靜,絕非順應對方要求」(蘋果日報「拒關說竟遭調差 悍警淪門警」)。事件被媒體披露後,高雄市警局局長黃茂穗認為保安大隊長處置不當,火速批示將他記過,邱警調回原崗位。二年後,吳銘賜再度當選市議員,竟「又透過警界高層要求邱警前往服務處,邱警拒絕後,其長官自行前往會面,並希望邱警以團體為重去見吳銘賜,並在邱警與吳會面後暗示他離開。邱警身心飽受壓力,心灰意冷之下已請調回故鄉屏東」。吳銘賜則表示「因為邱警遭人檢舉偽造文書,所以才希望他前來說明」(三立新聞網「高市議員被爆關說不成竟施壓 員警心冷請調」)。
(4)2015年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所代理所長張世杰因取締向上市場週邊違規併排停車,遭民進黨市議員江肇國因「民眾陳情向上市場周邊警方巡邏過於頻繁」,而三次找張員討論「執法與民意該如何兼顧」。張世杰在臉書PO文「看!依法取締並排違停,竟要所長自己去讓議員羞辱,老子不幹了!」,打卡在「台中市議會」,並貼上自己申請卸職的報告,寫其「規劃向上市場周邊惡性併排違規導取締勤務」不妥,「導致民意代表不滿,更讓各級長官遭受困擾」。後來二人「握手言和」,1個小時內台中市警局把張世杰從市區的公益所分配到靠近大坑山區的東山所,因張世杰是儲備所長名單中的第1名,分配到偏遠轄區,引發得罪議員被調職的說法(媒體「這麼巧?台中派出所長張世杰貼文嗆議員 隔天就被調職」。
(5)依2007年7月6日蘋果日報「摔議員上銬 警記過調職」報導:高雄市交通大隊警員張瑋星於6月28日攔下酒駕女子帶回警局,國民黨市議員藍星木接獲電話通知趕到,與警員爭執引發肢體衝突,「藍星木遭張瑋星以擒拿術壓制地上,還被上手銬」。7月2日「市議長莊啟旺出面關切,要求兩天內妥善處理」,「此事引發高市議會強烈反彈,認為張警執法過當」。7月4日「高市警局召開人評會,以執法過當,將張瑋星記過調職」。隔天「市長陳菊赴議會致意,風波暫告落幕」。國民黨籍市議長「莊啟旺說,他看過警方提供的影帶,是警員先動手,還以『擒拿術』壓制藍星木,一旁的分隊長竟未制止,『警察對議員都這樣了,更何況是一般老百姓!』」。當天在場幹部在衝突發生時未能立刻排解,導致事態擴大,也受到連帶處分:值班小隊長許澤清與分隊長曾益章申誡兩次,調整服務單位、中隊長黃欽信申誡一次」。
整件事看起來是警員暴衝,引發市議會公憤。不料,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因報載上開事件,而主動偵查起訴」。據公懲會97鑑11293號公懲議決書認定:值班小隊長「將藍星木介紹予張瑋星,告知藍星木為市議員,張瑋星乃回以誰來都一樣」,藍、張二人「發生口角爭執,藍星木認為張瑋星對其態度不佳,於同晚23時35、36分許,張瑋星欲進入詢問室對許慧心實施酒測,藍星木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擋在詢問室門口,不讓張瑋星進入,張瑋星向藍星木說:『借過一下』,藍星木回以:『我不讓你進去怎樣,我就是要擋你』等語,張瑋星向藍星木說:『你不要妨害我公務執行』,接著藍星木用右手推張瑋星胸部,並以左手拍打張瑋星之手臂5 次,圖以此強暴方法阻止張瑋星進入詢問室對許慧心實施酒測,復於張瑋星欲以現行犯將之逮捕時,復抓張瑋星之衣領,且以右手朝張瑋星臉部、胸部部位揮擊,造成其衣領鈕扣掉落 1顆及頸部受有瘀傷,嗣經張瑋星將其壓倒在地,以妨害公務之現行犯予以逮捕,並將之銬上手銬帶至嫌疑人座位上,惟藍星木猶一直以三字經謾罵員警,並一直撥打電話至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室」。
據中國時報2007月8月29日「縱放妨害公務議員4官警被訴」:檢察官楊儭華偵結指出,當天藍星木辱罵警員三字經等不理智舉動,已構成妨害公務,理應將全案依妨害公務移送法辦,員警未將藍星木法辦,卻任其離去,「檢察官認為張瑋星、許澤清及曾益章均觸犯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嫌,黃欽信則有過失致人犯脫逃之嫌,四名官警因對藍星木之議員身分有差別待遇予以縱放,又矢口否認犯行,拒絕緩起訴之機會,全部依法起訴」。藍星木坦承妨害公務,獲得緩起訴,須支付國庫五萬元。
依司法院資料庫可查知小隊長「明知藍星木業經以現行犯當場逮捕,不得逕行離開……,任由藍星木離開該辦公室,並目送其搭乘電梯下樓,便利藍星木脫離公權力之監督範圍」,被高雄地院依認罪協商程序以「公務員便利人犯脫逃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並被公懲會記申誡。中隊長因知悉藍星木係警員張瑋星以現行犯逮捕之犯罪嫌疑人,竟將手銬鑰匙交由警員為藍星木解開手銬並讓其離開,致藍星木脫離公權力之監督,被公懲會記過2次,並經高雄地院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
本案如果不是檢察官主動調查,結局將完全不同,令人慶幸司法人員發揮機能。檢察官楊儭華與2020年轉任法官。
三、前揭議員關說警員調職案例之整體觀察
(1)議員要求把警員調職,警局長官極有效率(當日或一週內)把警員調走,即便是績優警員。顯見這類調職並非經過慎重研議,因此認真分析調職理由可能是錯誤方向。調走警員助長議員的威風,對警員造成羞辱與打擊,並罔顧警員在工作與生活上之個人權益。依議員實力或事件程度,連所長、分隊長、中隊長也可能遭迫害。這對警察士氣、風氣均有嚴重傷害,應受到重視。
(2)有案例是在媒體披露後政府高層介入(公開發言,也可能私下指示警局高層),警員獲救。有案例是檢察官看報紙主動調查,才發現真相完全不同。因此,受民代箝制的警界沈屙應非完全無解;連更封閉的軍隊也能在全面宣導、設申訴專線、高層決心下,消除大多數的不當體罰。對拒絕關說之員警給予獎勵,對疑似受議員施壓調職之警員暫令不准調走(類似「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之原理),或可端正風氣。
(3)議員施壓警局調職警員的問題,與警察預算被地方議會控制有關。「高雄一名警官說,議員動輒介入人事及案件關說,關說不成就要脅刪預算,把相關人員叫來罰站,這種情況屢見不鮮」(2013.06.30蘋果「拒關說竟遭調差 悍警淪門警」)。「台中市十多年前有某市議員因關說不成,大幅刪減警察局新建工程預算……讓警察局因無停車場而飽受無處停車之苦」(中國時報2007.08.29「民代關說起糾紛一本爛帳」)。因此,若修改關於警察預算之警察法第16條,可減少民代施壓威力。惟即便修法,警官仍可能為了討好民代而配合。因此提高全體警職人員的遵法意識與法治觀念仍十分重要。
四、台中警員取締違停遭調職事件之意義與影響
法治(rule of law)且多元的社會,才能保障民主自由。沒有多元意見,少數掌權者容易一手遮天、危及個人或社會、國家的利益。自由民主國的警局不應像軍隊一樣是恪守上級命令的封閉組織。如2007年藍星木事件所示,警員必須自己獨立依法判斷、依法執勤,即便其直屬長官在場處理,也不能因「對長官的決策並無置喙餘地」而得免除罪責與懲處,不可不慎。
本次台中調職案例,若警員跟非法組織有勾結這種風紀問題還沒話說,但警員告發所長、批評所長管理方式之行為,在民主法治國家本應要能受到尊重與包容。其在勤務時間依法取締騎樓違停,是依法行事。就算「許多民眾」「許多議員」「警察局長官」認為半夜開單過於嚴苛,小警員也是依法行事,維護法規所追求之公共利益。如果認為小警員不應嚴格執法,應該向政府陳情,修改「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或機車停放規定,或立法院修法允許汽車停放騎樓。法令未改以前,警員開單於法有據。被取締者都會不滿執法嚴苛,但議員、官員自己主觀上認為半夜開單取締騎樓違停過於嚴苛,就把小警員調職,這是不尊重制定法規的國家體制(不同意見在法規制定過程進行討論與妥協,而非掌權者獨斷)、「遵法精神」薄弱的表現,也漠視社會上其他不同聲音、漠視兒童、嬰兒車、輪椅族安全通行騎樓的權益。
從歐美日本所無之違章建築氾濫、交通違規氾濫之情形可知,台灣政府行政效能低落,民眾遵法意識薄弱。警察不主動執法已是台灣之恥。若積極執法的少數警員還被霸凌並懲罰性調職(依臉書部落格「飛天柯基警再一次詛咒世界」的「員警投稿」,此並非單一事件,而具若干普遍性),更加破壞了社會上的法律秩序價值。台灣允許這種事公然發生,老師如何勸戒學生守法?官員如何對外宣稱台灣是法治國家?
固然在台灣,連最高法院法官也可能遭「分案霸凌」(自由時報2019/11/14「分案霸凌》楊絮雲要求回復名譽 否則不排除聲請國賠」)。小警察認真執法遭調職也不能說太意外。但這種事公然橫行的話,議員施壓將更嚴重,違規人將更肆無忌憚、警員更不願忠實執法。依警局公開的現有資料來看,此次台中警員調職事件無疑是在傷害信奉法律價值的認真執法者以及誠實守法市民,也對台灣的民主法治價值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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