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人物是否公允,檢視其是否「選擇性發言」就能評斷。近期因著頻繁罷免投票,引發選罷法是否需要再修正的論辯,民進黨的柯總召,昨夜於臉書發表長文,除了爬梳整部法令的歷次調整沿革,藉此再酸國民黨外,對於最關鍵的2016年修法,責任幾乎都推給時代力量,還趁機消遣黃國昌,稱要不是自己堅持25%的門檻,按時力「簡單多數決」的提案,黃早就被罷掉了。 

話或許沒錯,但當時時力提案的共同倡議者林昶佐,才剛度過被罷免的危機,如果是簡單多數決,林這回也就在劫難逃,柯建銘刻意不提林的案例,反而吃退隱政壇一陣子的黃豆腐,顯然選擇性發言意味濃厚。 

立法,真的不容「因人設事」,罷免制度之所以搞成惡罷連連,回顧2016修法背景,不就是為了出割闌尾(藍委)為果的一股鳥氣,在取得立院多數後,罔顧外界「唯恐陷入永無寧日」的聲聲呼籲,硬是修成現在的模樣,立法原意就始於「怨念」,自然制度施行下來的結果,就是永無止盡的罷免夢魘。誰該為此負起最大責任,難道立院多數黨規避得掉嗎?推給僅五席的時代力量,未免太可笑。 

尤有甚者,如今又要重修,執政黨委員所提出的方案,諸如「罷免投票數要高於當選投票數」,顯然又是陷入「因人設事」的窠臼,單純只是因為韓國瑜被罷票數高於當選數、而罷免3Q票數遠低於當選票數,就以此為例延伸至修法方向,充其量只是自圓其說,讓友軍有個下台階,但對制度而言,等同是將人民罷免權利又關回「鳥籠」,未來幾乎不可能再有人被罷掉,因為光是投票率的懸殊差異,就可確定不會成功。屆時修一修發覺不可行,難道又要再修,根本荒謬? 

基此,選罷法如此,地制法亦乎如此,立法真的不要再逞一時之勇了,僅僅仰仗當下的現象,去量身訂作特定規格的法令,最終絕對無法一體適用於通案,讓施行面隨著案例的累積而顯得窒礙難行。立法委員終究是從「政黨攻防」的觀點,省思修法的趨向,難免流於一己一黨之私,試著多廣納各該業務單位的專業意見,乃至於立法院法制局的評估報告,才能真正擘劃出可長可久的制度,讓法令更具有穩定性,也省得柯總召還得漏夜爬梳立法沿革、洋洋灑灑的撰寫回顧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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