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車禍中倖存一方(無明顯過失)遭受非告訴乃論的過失致死罪罰?過失致死罪近期擬定修法調高刑責,該如何在公平與公義間取得平衡?

母親的朋友曾經騎著腳踏車,在回家途中,不慎「被」騎摩托車的阿伯撞上,阿伯卻因頭部受傷而當場死亡;該朋友旋即遭到起訴,緣由是「非告訴乃論」的過失致死罪,但是深究問題的根源,犯錯方應該是騎機車「撞人」的阿伯,而非無辜遭撞的朋友,檢方卻祭出「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帝王條款」,主觀認定其過失,這樣的判決其實已然是「死者為大」的觀念之於法律的濫用。

今年四月因為太魯閣號翻覆事件而火熱一時的「過失致死」罪責修法加重罪責的議題,在最近城中城大火的事件爆發後,又重新被炒熱,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就在今年10/25日時召開「從近期重大公安傷亡事件探討刑法過失致死罪爭議」公聽會,邀請多名學者專家及政府官員討論此議題,司法院、立法院與法務部各提出己見,雖然已經有因應可能發生的狀況作出法規微調,但是仍然未給出「情節重大」的明確定義,單單以此曖昧模糊的詞彙概括嚴重罪刑,容易使得法律遭使濫用。

本議題的建構者,可能是車禍中無辜遭受過失致死罪移送法辦者之家屬、媒體,或是立法院司法機關,還有反對提高過失致死罪責的學者,他們建構出「過失致死罪的盲點」、道「德觀與實際狀況的衝突」、「是否執法過當」等兩難的議題,但是在建構過程中難免會失真,比如真正「故意」犯下的過失致死行為容易被輕描淡寫;或是在塑造過程過度凸顯並強化傷害執行人的無辜,反而忽略了死者家屬的傷痛與精神損害。

且在這樣的議題中,深刻反映了法律與人民之間的宰制關係,呼應了葛蘭西的霸權理論,統治者/被統治者之間有著單方面的支配關係,政府可以決定調整司法,讓刑責提高,也可以讓人民免於責罰,正因如此,過失致死罪的修法屢屢遭受質疑,並多次延後修法時間,如何讓遭受不公平待遇者心情得到撫慰、使得社會的公理正義得到伸張,政府必須花更多心力想出一個平衡的解決辦法,而不是偏頗於受害者或加害人任何一方的處境,才有機會化解這樣兩難的議題。

以下是有關過失致死的相關新聞:

左轉沒撞到但害老翁摔車亡
婦人過失致死判10

2021/10/25(自由時報)

婦人騎機車於路口左轉,造成後方2名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倒地,導致其中一名老翁騎士,送醫傷重不治。雖婦人沒有與老翁直接發生碰撞,但檢方經過調查後,認為婦人貿然左轉,為事故肇事原因,且未曾與老翁家屬達成和解,認定婦人犯後態度不佳,依過失致死罪判處10個月徒刑。

高雄死亡車禍 婦人騎車闖紅燈遇超速汽車11

2021/10/19(自由時報)

婦人闖紅燈恰好遇上超速的汽車駕駛,駕駛發現婦人時狂按喇叭,來不及煞車,將婦人狀非當場身亡,汽車駕駛即因過失致死罪遭移送法辦。

近期的兩則新聞可以看到「無過」卻被判過失致死罪的婦人,以及雙方都有錯,且死者錯誤更加重大,卻因為已經死亡,而讓倖存一方遭受「過失致死」的罪嫌,這樣的判斷是否過於武斷?

刑法「李義祥條款」修正草案通過 過失致死最重可判10

2021/4/22 13:10(7/10 19:11 更新)來源: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賴于臻台北22日電)台鐵太魯閣號事故偵結,外界批評過失致死罪最重僅能判5年,刑責過輕。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183條、第276條修正草案,未來情節重大且過失致3人以上死亡,最重可判10年。

▲圖表:擬定修改之法規草案/圖源:行政院

提高過失致死罪刑度 司法院、法務部均表贊同

2021-10-25中央社 / 台北25日電

近期發生多起重大公共安全案件,包含高雄城中城大火案、太魯閣號重大車禍等,其涉及的過失致人於死的刑度最重只有5年,引起社會譁然,質疑刑度過輕,政府於焉擬定修法。

法務部認為提高過失致死的法定刑是必要的,符合比例原則;司法院亦表示贊同修法提高過失致死罪的修法方向,唯行政院提出的草案以「情節重大」作為加重罪刑的構成要件,恐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若從交通事故來看過失致死發生機率:

▲圖表資料來源:道安資訊查詢網(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

在事故率高的時代裡,更容易發生「過失致死」的死亡交通事故,因此過失致死的判定應該更為謹慎小心,以免陷入正義與道德的兩難。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