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則新聞,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通過增修倫理規範,規定房仲同業間不得有不實廣告、冒名檢舉等多項規定,目的是要求房仲同業自律、相互尊重。其中一項不得「對其他經紀業所屬人員為惡意挖角行為」,卻讓人匪夷所思。因為企業基於人才需求高薪挖角,在各個國家、各個行業都很常見,這項規範未來勢必產生不少爭議。

台灣各行各業也幾乎都有不同的倫理規範或自律公約,例如司法院就針對法官訂有倫理規範及自律機制,目的是維護法官優良品德操守,提升司法形象 ;前幾年多霥知名大學發生論文造假、不當掛名等爭議,各大學也紛紛自訂學術自律規範,嚴禁造假、抄襲、不當列名或未適當引註出處等規範。

民眾每天看的電視、雜誌、報紙等新聞媒體,不管媒體內部或是相關公會,也都訂有新聞倫理規範,內容不外乎要求新聞平衡、善盡查證責任,以及維護公共利益、不侵害隱私等。

這次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聯會通過的倫理規範,新增不得對其他經紀業所屬人員「惡意挖角」,卻讓人好奇新規定維護的,究竟是房仲公司老闆的利益?還是廣大房仲從業人員的工作權益?

企業基於人才需求加薪或高薪挖角是常態。像這二年疫情推升網購熱潮,電商龍頭亞馬遜就高薪搶司機,結果還造成美國出現校車司機荒;國內多家科技大廠過去常有高階幹部被谷歌、蘋果等企業或中資公司高薪挖角,逼得國內企業也用加薪、發獎金股票等方法「搶人」。

選擇想要的工作及追求更好的薪資待遇、福利,是人之常情,也是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尤其什麼是「惡意挖角」,也很難定義。我們樂見各行各業訂定倫理規範提升品質,但若變相為侵害民眾轉換工作的自由及權利,就必須要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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