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有沒有用?這是一個好問題。

我住台中市。因為帶小孩推嬰兒車出門,近來深感騎樓被汽車違停占用,幼童、行人、嬰兒車必須走上馬路與汽機車爭道十分危險,不能安心行走;為了不想當第二個柯媽媽(因兒子讀到東海大學被聯結車撞死,而奔走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我開始關注住家附近的騎樓違停,並積極打110或報案簡訊檢舉。

在每天密集的檢舉下,有的派出所真的派警員來開單處理了。雖然居民顯然找民意代表服務處的人介入關說,但是警察仍然成功清除了騎樓汽車違停。看到20年來都被汽車佔滿的騎樓現在竟然可以跟小孩安全行走,實在令人泫然淚下、感激涕零。

不過,另一個派出所轄區的路段則不管我如何每天檢舉,都絲毫沒有改變。我檢舉騎樓堆放雜物妨礙行人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規定「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警察「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而依同條例第3條,「道路」包括「騎樓」)。但過了一星期,雜物堆放的情形一模一樣。我檢舉處罰條例57條「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者,處新臺幣2400元以上4800元以下罰鍰」,但違規也從來沒有改善。我檢舉汽車違停騎樓(處罰條例55條1項1款規定「人行道」臨停罰300到600元,56條1項1款規定在禁止臨停之處所停車罰款600到1200元,而依第3條定義「騎樓」亦為「人行道」),不過違停一直存在,不乏賓士、保時捷等高級車。

開要價數百萬的昂貴名車的人,不去租停車位而占用騎樓,侵害行人的通行權益,使得步行者、學童、幼兒、嬰兒車、輪椅族必須走上馬路跟汽機車爭道,這是什麼情形?於情於理,都說不過去。

按騎樓產權雖屬私人所有,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騎樓為「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大法官釋字564號解釋)。騎樓雖有「法定騎樓」、「私設騎樓」之別,不過「處罰條例」並未區別這兩者,而是要看騎樓之性質是否要供人通行(新北地院行政訴訟判決 110交更一14號所引交通部函)。台灣總督府1936年「台灣都市計劃令」即已規定建築物應設騎樓(供人通行),此規定在戰後仍有效(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34.11.3署法字36號佈告沿用日治時期法令,引自吳致廷《幸福城市─騎樓空間之利用》)。後來「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規定商業區面臨7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設置騎樓(非商業區可由地方政府規定不必設置)。「台中市騎樓設置標準」則規定都市計畫區域內,凡臨接寬度在七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包括無遮簷人行道),今天的「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亦同。而台中之都市計畫,日治時期1900年就有,戰後在民國45年也就有了。因此,7公尺以上道路之騎樓幾乎均為「法定騎樓」,就算是「私設騎樓」,若當初之建築目的是要讓公眾通行者,也有「處罰條例」之適用。

令人驚奇的是,有天我心血來潮,打110詢問我過往檢舉的處理情形(警方有紀錄可查),才發轄區派出所(台中市第一分局西區所)是用「勸導改善」「未發現違規」「未妨礙通行」「騎樓產權可能屬於私人所有」「取締怕引起民怨」「見警駛離」等理由結案。「見警駛離」的結案理由最瞎。路邊臨停還有可能,騎樓違停的駕駛人都不在車裡,會看到警察來然後趕快駛離嗎?警察縱放騎樓違停不罰,其實是警察違法失職。蓋警察接獲檢舉,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款到第15款所列情形外,警察應無僅勸導而不舉發的裁量權,除非符合第16款事由「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明知違法不舉發,「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9台上大3214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新聞稿)。可知派出所員警對於我10幾天來10餘次之檢舉,都是違法結案。這樣應由誰來執行法律,由誰來維護市民(行人、幼童、嬰兒車、輪椅)的通行安全呢?

由此可見台灣的交通違規氾濫,最直接因素是基層警察廢弛職務。當然台灣的大眾運輸不足,交通問題要靠政府建立充足的大眾運輸才能根本解決。不過汽機車太方便了,大家不喜歡走路。在日本走12分鐘到地鐵站是很普遍的,在台灣5分鐘的路程大家都要騎車。但停車空間不足是使用汽機車的人自己的問題。警察確實取締違停的話,大家覺得沒地方停車很不方便,才會認真考慮要搭公車。很多人搭公車了,政府才會加開公車班次與路線。不過現在很多縣市政府(包括台中市)反而開放騎樓、人行道可以停放機車,這實在是本末倒置。讓大家停車方便,結果弱勢的行人、輪椅、嬰兒車倒霉,沒有安全的通行空間。機車為了停車而騎上人行道的現象比比皆是。路上的汽機車過多也導致秩序紊亂、車禍增加。總而言之,警察沒有確實執法,只給部分民眾方便,卻傷害了另一部分民眾的安全通行權益,並且阻礙社會轉型。

警察不積極取締或根本不取締,未必是因其接受轄區商家好處而給予「便利」。警察跟轄區民眾保持友好關係也不算錯。但明知違規卻不取締,就是警察廢弛職務。民意代表施壓也是台灣的常態性問題,但對於違法行為,警察甚至市長都沒有縱放的權限。民眾報案檢舉交通違規,警察不願取締的話,百姓只好認了,接受「台灣就是這麼爛」的事實。我也想到自己曾在數年前因有機車行占用騎樓作為工作場所(修車),行人必須繞路走一旁的大馬路十分危險,而打了數通110報案,但發現完全沒有用後就算了。

到這裏就跟限制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議題有關了。「民眾可以透過110請警察到場處理」是限制民眾檢舉的大前提。如果警察確實處理違規的話,「檢舉魔人」就會少很多。但現狀是警察未必確實處理違規,如上所述,有的派出所根本不處理。限制民眾檢舉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案已經在10月7日一讀通過,將不許民眾檢舉人行道、騎樓違停。如果不修法的話,民眾還有一個可能改善違規現狀的方法,若修法通過,則是否舉發違規,將完全操之在警察之手,法律就像是警察訂的一樣,警察不舉發或被議員施壓不舉發,百姓一點辦法也沒有。有政治人物批評檢舉魔人是「地下市長」,不過,就是因為真的市長都不市長了,「地下市長」才有出現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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