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灣基進立委3Q陳柏惟、王定宇委員共提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中資入台管制相關措施,遭國民黨黨團退回,付委失敗。

2020年港區國安法通過後,紅色資本透過港資侵入台灣成為更需要防範的缺口,本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的意義之一即是對此漏洞的補救。然而台灣開放中資已逾十年,為何直至本會期仍需強化中資管制?此次修法所要填補的法規漏洞又是什麼?

◼︎ 對中國沒有防備的八年

隨著商用科技在近幾十年來成為先進國家最重要的競爭領域,對國安影響已逼近傳統國防工業。事實上,為了防範技術外流對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損害,台灣在2005年即有〈敏感科技保護法〉的草案進入立院審查,但在國民黨的強力反對和科技大廠的疑慮之下胎死腹中。往後在馬政府八年的任期中,對於科技業營業秘密的保護始終沒有更近一步的立法。 

2018年,《財訊》雜誌報導中國科技大廠竊取台灣砷化鎵晶圓製造的技術,同年美國聯邦政府則以妨害營業秘密和經濟間諜的罪名起訴聯電,中國竊取台灣敏感科技的案例層出不窮。一旦科技外流,再多的處罰也無法挽回,「預防」更為重要。假如當年台灣能夠制定防範敏感科技外流的法案,比如設置相關的吹哨者保護條款,或許這些案件都能更早被揭露。  

◼︎ 2018 年後的修法行動:遏止中國以非法和合法途徑損害國家安全

2016年政權輪替,但遏阻紅色資本滲透並沒有成為優先議程,直到2018年後才開始有一系列修法,包括《刑法》外患罪修正,補上因為中國並非外國而無法適用外患罪的荒謬漏洞,以及《國安法》、《營業秘密法》、《情報工作法》等法規的修法,都有防範中國以非法行為偷取台灣科技的目標。

然而,中國作為集權國家,多數企業受政府掌控或由政府提供資金,除了非法竊取之外,中國也能以其龐大資金投資或併購企業來獲取關鍵技術。本次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法,最大目標就是防止中國以合法投資管道,得到不利於台灣的技術或資訊;如先前傳出中資爭議的大同公司因業務與台灣國安息息相關,若確實受中資掌控的後果難以想像。

◼︎ 中資議題高度複雜,「最終受益人」制度是防衛紅色資本滲透的起點之一

台灣在審查外資投資時,中資和外資為不同的審查管道,中資相較外資有較多限制。然而法規裡中資的定義並不明確,缺乏對受黨政軍影響企業的限制,也僅僅揭露第一層受益人,對於中資轉投資稀釋股權後偽裝成外資無有效管制。

本次由陳柏惟和王定宇立委提出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草案中,就規定僑外資必須申報「最終受益人」以及和黨政軍的關係,與黨政軍具有有重大影響者應禁止其投資。 

比如易遊網的母公司中國攜程網Trip.com,在美國那斯達克上市,但董事會有兩位董事是中國的政協委員,並持有台灣易遊網的股份19%。而根據攜程網官網的敘述:「2010年攜程網戰略投資台灣易遊網,實現兩岸三地的互通。」雖然在占股數字上不及經濟部標準,但面對這樣的董事組成,難謂沒有中國方面的「重大影響力」與「最終受益」。

在全球資本高度流動的情況下,判定企業是否屬於中資越來越困難,不透明的審查標準可能會對非中資企業投資台灣的意願造成影響,亦或是使得台企陷入中資疑雲。想遏止中資偽裝成外資或台資、劃清中資和非中資的界線,引進重大影響力概念和「最終受益人」制度會是關鍵基石,也是我們防衛紅色資本滲透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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