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在各界議論紛紛,綜觀過去關於契約人員的討論,從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到契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再到目前的聘約人事條例草案,過去討論的主軸無非與這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草擬的條例相似,大方向不變,就是希望將聘約人員相關工作權益法制化。但最近諸多的討論卻在於聘約人員會取代公務人員職缺,破壞文官體制,筆者認為這番論點有些失焦,目前機關內的約聘僱人員皆是預算員額內進用,若本身的預算員額不變,又怎麼會取代公務人員呢?況且聘約人事條例草案也沒有討論到員額佔用公務人員職缺的問題。聘約人事條例的本身並非佔用文官職缺,重點仍是回歸工作權益的保障。

為何要以聘約人員命名?應先從聘約人事條例草案前的制度說起,聘約人員其實是兩類人員,目前稱之約聘僱人員。目前約聘僱人員的規範散見於各類法令中,因此,存在著不同的適用規範,如聘用人員適用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約僱人員適用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在不同規範下,薪酬制度也不一樣,聘用人員的薪資普遍高於約僱人員,而兩者的共通點皆不適用勞基法。如此,政府設計的制度導致他們身處在一個非常尷尬的位置,既不是公務人員,也不是一般勞工。因此,政府才要將兩者合併成一類稱之聘約人員,並且在這個法律框架下統一兩類人員的身分、薪酬制度等權益。

然這次聘約人事條例草案為人詬病之一就是進用管道的部分,有些人認為會有酬庸、走後門的問題叢生,這也是政府需要釐清的人事進用問題。筆者對於聘約人事條例是樂見的,這次行政院有一個很好的開頭,希望不要像過去一樣提出一些草案,卻是雷聲大雨點小,最後卻不了了之。建議未來回歸政策本質的理性討論,以減少不理性的謾罵,並建議聘約人員遴選機制應該要納入的不只是公開的競爭遴選,更要有透明化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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