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在爆料公社上有網友分享,自己的朋友發生車禍,去車禍調解的時候第一次與第二次的金額從99萬飆升到990萬,雖然肇事責任是這個朋友佔了7成,受害人3成,但網友不免覺得金額也相差太大。

雖然說,遇到車禍誰都不願意,但真要是發生了,處理起來也是一門學問,尤其是這樣賠償金額談不攏的狀況。這邊分享簡單介紹一下車禍和解和調解,以及提告的時間點,沒注意到的話很可能會喪失權利,一定要記得阿!

車禍和解和調解差在哪?

通常車禍案件發生之後,當事人之間會進行車禍和解,除了私底下的和解,也可能會選擇調解,車禍調解跟和解都是雙方自己談,不過調解會有「調解委員」,透過第三人介入協助進行談和,都談好了以後,鄉鎮市公所會把調解書送到法院「核定」,這起車禍事件就結束了,兩方都不能再去提告。之後如果對方賴皮不履行調解的內容,也可以拿調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會比私底下和解好處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聲請調解,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書面或口頭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就可以了,調解委員會受理後會再決定調解日期,然後通知雙方到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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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車禍調解和「提告」的時間

車禍通常在刑事最常提告「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又是告訴乃論罪,可以提起告訴的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則是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等親的姻親或家長、家屬。

而告訴乃論之罪有提告期限,可以提告的人,要在知道犯人是誰的時候,6個月內提告,超過這6個月的期間就不能自行提告。

車禍調解則可以由肇事者提出聲請或是被害人提出聲請,若是由「被害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可以依照被害人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不太常發生時效爭議。

千萬留意「由肇事者提起調解時,沒有視為提起刑事告訴!」

但如果是「肇事者」聲請調解的話,調解不成立就是不成立,不會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告,這時候已經超過6個月提告期限的話,被害人就不能提告了。

例如肇事者A和被害人B在6/1發生車禍,11/28聲請調解,12/20調解不成立,調解由A聲請的話,B要在12月之前提告,如果等到12/20調解不成立之後就來不及了;調解由B聲請,而且調解事件移請偵查,等於B在11/28已經提告,趕上了告訴期間。

像這個新聞中,如果是肇事者提車禍調解,在調解中因為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的話,更千萬要注意提起告訴的時間點了!

誰都不願意遇到車禍,如果不幸發生了,和對方談條件也有許多要注意的地方,提醒大家其中提起告訴的時間也要留意,一不注意6個月的時間很快就過去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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