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 冬日水喝不夠,體內水分拉警報!一日正確喝水時間和技巧!

    2021.11.18 | 17:00

    夏天天氣炎熱,會不自覺口渴喝水,但是到了冬天,大家可能都只想喝杯暖暖的咖啡拿鐵撒上肉桂粉,或是一杯甜甜的熱可可,白開水這麼無聊又難喝,大家都是能少喝就少喝吧?況且離開溫暖的被窩是人生最大的難題,要離開被窩專程喝水,那根本就難如登天!冬天水分補充不足,身體處在長期缺水的狀況下,容易造成健康問題,所以各位儘管不喜歡喝水,還是要維持喝水的好習慣!這篇文章告訴你,一天要喝多少水才夠,以及喝水的小撇步,幫助你不知不覺喝完一天的份量! 一日要喝多少水才夠?讓營養師來告訴你 水有多重要大家都知道,人體有70%由水組成,因此如果水喝太少會影響到身體的運作,包含維持養分運輸、新陳代謝、調節體溫、排泄廢物等機能。廣告詞「多喝水沒事、沒事多喝水」大家一定都耳熟能詳,這也是有幾分道理的! 但是,你知道一天要喝多少水才夠嗎?這邊可以提供一個簡單的公式計算: 基本飲水建議量:體重 x 30c.c = 每日喝水量 例如體重60公斤的人,則每日至少需要攝取60x30=1,800c.c的水量。 這裡指的是一般情況而言所需的基本飲用水量,如果你符合以下4個情況,那你可能需要注意補充更多水分: 天氣炎熱或運動時:流汗量增加,需要補充更多水分。 哺乳:媽媽餵哺寶寶的奶水,主要成分就是水,為了可以製造足夠的乳汁就需充分補水。 生病:若生病導致有嘔吐、腹瀉的情況時,需補充身體流失的水分。 老年人:口渴的機制若隨著年齡退化,可能無法讓老年人了解自己口渴,因此需更注意飲水。 喝水技巧有兩個:分次喝和慢慢喝  假設我們一天要喝2,000c.c,是否可以一次灌1,000c.c來解決呢?答案是不建議!把大量水集中在短時間喝完,會讓水沒辦法有效被腸道吸收利用,更好的做法是「分次喝」。時間點可以把握幾個生活場景:包含「三餐前」、「運動前後」、「洗澡前後」、「睡前」,把握這4個時機,就可以分次把水喝完。 這裡跟大家分享一個小撇步,就是買一個很大且有刻度的水壺放在學校或是辦公室,心裡想著:今天我要把這瓶水喝完!再按照上面說的幾個時間點,配合刻度慢慢把水喝完。除了分次喝水比較不會有壓力外,看著水壺裡的水慢慢變少,成就感也會油然而生喔! 另外,喝水也建議是小口慢慢喝,一次「牛飲」也會讓喝水的效果變差。每次喝約250c.c(約一個馬克杯的量),才可以讓喝水的效益變更好。 如果無法一開始就養成喝水的好習慣,其實你可以先從戒掉手搖杯開始,改成喝無糖茶,例如烏龍茶、金銀花草茶等,讓嘴巴和身體習慣水的感覺後,再慢慢開始增加喝水量,每天增加一點健康小改變,長期下來身體也會回報給你喔! (至於不喝水只喝飲料或咖啡可以嗎?這篇文章有更詳細的解答:喝水正確4要點!原來「這種飲料」也能替代白開水!如果你想更了解更多健康知識,可以上健康010的網站上看更多詳細資訊)
  • 投書 想跟風「吃鳳梨救台灣」?有火燒心的你偏偏不行!

    2021.04.07 | 18:38

    最近許多藝人、政治人物紛紛跟風購買好幾大箱的鳳梨,台鐵也推出超有特色的鳳梨便當,這波「鳳梨熱」你有跟上了嗎? 2、3月是台灣適合鳳梨採收的季節,而鳳梨出口約有9成都是送往中國大陸,然而中國在3月1日起突然宣布因台灣的鳳梨含有「介殼蟲」,禁止外銷到大陸。往常台灣鳳梨輸出中國的合格率均有99.79%,中國突然發布這條禁令,衝擊不少辛苦的台灣農民,不難想像是政治手段,對於台灣鳳梨的好品質,國人大可不必太過擔心。   力挺台灣鳳梨…先想想你的「胃」同不同意? 鳳梨雖然富含天然膳食纖維,不過它的含糖量高,中醫表示,容易有消化道疾病的人要適量食用,尤其是胃食道逆流的患者。根據國民健康署的統計資料,台灣有1/4人口有胃酸逆流症狀,且人數逐年倍增。關於胃食道逆流常見的症狀有非常多種: 火燒心 喉嚨有液體跑上來 喉嚨有異物感 打嗝 氣喘 胸痛或胸悶(非心臟疾病) 慢性咳嗽 慢性喉嚨發炎 其中最典型的症狀就是會在胃與胸口的地方產生灼熱感,因此稱為火燒心。除了以上的症狀,嚴重的話還可能會有嘔吐酸水、胸悶或是胸痛等症狀,最後甚至可能會演變成食道癌,千萬不能輕忽!   火燒心的7大NG食物 若有火燒心的情狀發生,建議找專業的醫師做診斷治療,先確認原因是否出在胃食道逆流或是有其他腸胃疾病的可能。除此之外,火燒心解決的方法也可以從改善飲食及日常生活習慣的地方下手,以下這7大飲食都必須避免: 酒精、碳酸飲料。 含咖啡因飲料,如:茶、咖啡。 刺激性食物。 容易生痰的食物,如:巧克力、甜食。 高脂肪食物。 寒性蔬果,如:蕃茄、鳳梨、柑橘、香蕉 易消化不良的食物,如:糯米、奶製品、發酵食品。 除了常見的鳳梨外,許多人每天早上都會喝一杯牛奶,不過中醫也建議當你有火燒心的症狀時,牛奶也要避免!因為牛奶含有大量的脂肪,是比較難消化的食物,但可特別選擇脂肪含量低、較好消化的脫脂或低脂牛奶。另外,喝水時也必須避免一次喝太多,這樣會造成胃部的壓力,想有效舒緩火燒心,建議小口小口地喝水即可。   飯後趴睡或平躺是大忌!5招改變你的生活習慣 平時生活習慣不佳也是導致胃食道逆流的因素之一,比如吃飯吃很快或是喜歡吃宵夜等等都會造成胃的負擔,就讓這些壞習慣從現在開始改變: 三餐定時定量,慢慢吃,也盡量不要碰NG食品。 飯後不要馬上躺著或劇烈運動。因為躺著容易消化不良,也會導致胃酸逆流。 找到紓壓的方式,釋放壓力,比如聽音樂、打氣功。 有抽菸、喝酒的習慣需戒掉。 體重過重的人容易使胃酸逆流,需控制體重,並適當運動。 所謂「脾胃是後天之本」,當食物的營養無法被身體吸收,便會產生許多毛病,而這些疾病的根本原因多半與消化系統不佳息息相關!因此,想要力挺台灣鳳梨之餘,也要注意適量食用,才能吃得健康又能幫助果農。 (想了解更多火燒心的原因及舒緩方式,可以參考這篇:火燒心飯後做這個動作最危險!中醫教你4招舒緩!)
  • 投書 如果另一半得武漢肺炎 可以離婚嗎?

    2020.12.02 | 15:54

    結婚時曾經許諾過,無論貧窮還是疾病都要不離不棄,然而實際上,在民法中請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卻有規定,夫妻之一方若有「不治之惡疾」,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到底什麼算不治惡疾呢?武漢肺炎算嗎? 訴請離婚條件? 民法第1052條裡針對什麼狀況可以訴請離婚舉了一些例子讓大家參考,如果當這些狀況發生,就可以去法院訴請離婚,所以我們也稱為「訴請離婚條件」。(延伸閱讀:想提起離婚訴訟,你有符合這十條嗎?如果沒有怎麼辦? - 85010)   要特別注意的是,畢竟這十種狀況都是非常嚴重的,但許多人並沒有這麼嚴重,所以立法上也出現彈性的選擇,也就是要證明婚姻裡面出現了嚴重的問題,而且自己是錯的比較少的一方,所以不用擔心自己如果沒有符合這些離婚條件是不是就離不成婚了,只是要證明婚姻中出現不能再繼續走下去的裂痕,就更需要跟法官詳細說明,不然很容易變得太抽象而失敗喔!   離婚條件中,什麼算是不治惡疾? 夫妻其中一方若染上惡疾,已是令人遺憾,為什麼還准許另一方提出離婚呢?理由在於,考量到疾病如果有「傳染性」,那繼續共同生活會危害配偶與子女的健康,因此將將此列為離婚原因之一。 不治是什麼意思? 所謂「不治」,並不限於絕對的不能醫治,但需要在醫學客觀判斷下,於可預見之期間內,難以期待這樣的病症會「回復」才算是不治。   法院曾經認定符合這個離婚條件的情況... 最後,我們幫大家整理了一些比較常見的狀況,過去法院說過哪些符合這個離婚條件、哪些又不符合呢? 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花柳病、愛滋病 不符合「不治惡疾」離婚條件:精神病、癌症、不孕症、殘廢 (具體情況還需要判斷每個案件狀況,這裡僅提供過去法院認定的看法)   武漢肺炎算是離婚條件中的不治之惡疾嗎? 武漢肺炎雖然具有「傳染性」,但還不足以危害婚姻的維持,而且按照現今的醫學技術,是可以期待痊癒、康復的疾病,因此不屬於民法所稱的「不治之惡疾」,無法單以這樣的理由來訴請離婚喔!   畢竟配偶間在婚姻中是具有相互照顧的義務的,當初雙方牽起手走向紅毯,邁入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下,那時候的真心並不只包含愛意,更包含了想要照顧對方的決心。所以除非出現了嚴重、難以醫治,而且繼續相處可能會危及自己健康的情形,才能夠去用「重大不治惡疾」去請法院裁判離婚。
  • 投書 車禍後要選調解還是和解?哪一個選擇比較好?

    2020.10.27 | 14:41

    車禍調解及和解有什麼不同? 其實和一般我們常聽到的「調解」、「和解」的差別類似。簡單來說,最大的差別在於調解多一個「調解委員會」。和解是雙方約定的契約行為,未來若有一方反悔還是要打官司,而調解後所得出來的「調解書」效力則等同法院判決,雙方是不可以再有異議的。 哦!看起來調解比和解好啊?OK了就不用再走法院了。 讓我們來看看更詳細的說明吧! 車禍調解及和解怎麼進行? 車禍「和解」是一種雙方互相讓步,停止紛爭的「契約」。契約讓肇事者承擔約定好的賠償責任,受害者則接受契約中的賠償,並承諾放棄之後再對這件事情提起追究責任的權利。其中,書面及口頭均可以,但口頭的話很容易「口說無憑」,所以書面還是比較保險。如何做最保險?和解書可以自行約定,或去警察機關索取和解書表格,至少弄成1式3份,雙方可自行保留1份,多1份可以交給處理員警。 看起來,和解方便又快速? 但有一個很大的缺點就是,一旦有人對和解內容不滿意要反悔,和解書是沒有強制力的,必須要打官司讓法院判決後才可以強制執行。相較下,車禍調解雖然稍微麻煩一點,保障程度卻較高。 所謂車禍調解即是沒有經過和解或和解不成的車禍案件,當事人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或向「法院」聲請車禍調解。與和解很不同的地方是多了一個第三方單位介入(調解委員)。車禍調解一旦成立,經由法院核定的車禍調解書是具有法律上強制執行效力的! 這代表什麼意思?即是對方對這個調解不能反悔,因為調解書的效力等同於法院判決,具備強制力。 更白話點可以理解成,調解就是簡易版的法院程序,雖然沒有法院訴訟的程序但效力相同。如果對方反悔,調解書可以直接當成判決申請強制執行,不用再經過訴訟程序。(車禍調解詳細步驟如何進行?請參考調解委員會車禍調解流程) 車禍調解、和解怎麼選? 和解快但效力較低,調解比較慢但保障較高,兩者應該怎麼選比較好呢? 這邊提供簡單幾個建議,在這三種情況下,選擇車禍調解可能較好! 當事人不擅長溝通、不清楚流程:如果你是新手缺乏溝通談判相關經驗,或者對方過於強勢難以好好溝通,這時候車禍調解比較有好。 車禍案件較大:如果車損嚴重或牽涉較高賠償金額,這時候選擇車禍調解也比較好! 對於對方的信任感不足:如果交涉過程發現對方「偏無賴」、「認為對方可能賴帳」,如果你有這種疑慮,選擇車禍調解也比較好! 那什麼時候選擇車禍和解呢?車禍案件小、對方態度好、對自己溝通談判有足夠信心,這幾種情況選擇車禍和解就是一個不錯的方式。 以上就是車禍和解與調解的差別,目前越來越多民眾傾向選調解,畢竟有第三人在比較安心,後續也「求助有門」,不過也有很喜歡和解的經驗老手,就看個人的選擇囉!
  • 投書 突然被惡意資遣怎麼辦?

    2020.10.13 | 13:36

    勞工上班最怕遇到惡意資遣,先前勞資糾紛鬧最大的事件,是「街口支付」執行長在收購愛評網後,涉嫌違法解僱該公司十多名勞工,雖然該執行長條列員工諸多罪狀,但到底是合理的解僱理由還是欲加之罪? 愛評網員工有哪些罪狀? 根據媒體報導,街口支付執行長認定的罪狀最主要有兩點: 8位勞工過分曠職,嚴重違反勞動契約,立即開除免職。 另8位勞工應於4/14日前完成特定工作,不然視為違背指示,違反勞動契約,將開除免職。 員工曠職可以解僱嗎?曠職算是重大違反勞動契約嗎? 曠職,其實就是員工不到工作場所的意思,應該與勞動基準法的「曠工」是同一個意思。根據勞基法第12條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這次的爭議點在於,這8位員工是不是有像執行長所說的「曠職事實」?且「日數有沒有符合法定標準」?舉例來說,如果這些員工根本就是依照跟公司簽的契約週休二日、放特休,那根本不能算是曠職;即使員工確實有曠職,但若沒有連續3日、1個月內也沒有超過6日,也不符合法定解僱標準。 另一方面,如果員工曠職有「正當理由」,那也不能解僱。什麼叫正當理由,實務偏向個案判斷,例如雇主違法解僱,不讓勞工來上班,勞工提告勝訴,但雇主遲遲不讓勞工復職,另一方面又說勞工是曠職。(參考臺中分院106年度勞上字41號民事判決) 無法依照期限完成工作,就是違反勞動契約嗎?就可以免職嗎? 勞工應向雇主提供勞動服務,但服務的內容也必須在勞動契約內寫清楚,如果勞工不能達成契約內的服務內容,確實算是違反勞動契約,但依照勞動基準法,並非一違反契約,就該立即被資遣。 以「不能實現工作內容」來說,可能有兩種解僱條件: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證明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證明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重大違約,實務上沒有一個特定標準,從勞工的主觀上「是不是故意的」到「造成的損害是否嚴重」,法院會綜合各種事情來判斷。以職業駕駛為例,若常常不依公司規定作業,屢次接受輔導,有內部酒測未通過的紀錄,隨意請假造成班次大誤點,可能就會算是一種重大違約。 而不能勝任工作,實務上通常會看「主觀上有沒有意願工作」跟「客觀上有沒有工作能力」去判斷,有時候很願意工作但沒有能力的人,也不見得能解僱;反之,很有能力但沒有意願工作的人,說不定也能解僱。 不管是哪一種解僱條件,都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不是隨著雇主的意思任意把勞工掃地出門;而勞工是依約提供雇主勞務,不是阿拉丁神燈用來許願,萬一雇主要求勞工做的工作,根本就超乎當初說好的契約內容與勞工能力時,更有違法解僱的疑慮。 解僱員工可以不付資遣費嗎? 除非勞工是重大違約,不然就算街口支付執行長真的依法解僱勞工,還是要支付資遣費。所以就算執行長認為愛評網的員工們辦事不力、不能勝任工作,也要依照員工的年資去發放資遣費,才算是合法解僱。 除了資遣費,其他如資遣預告天數、謀職假、非自願離職證明等也都是雇主依法資遣員工時必須要提供的保障,勞工自己也必須了解自身權益,才能合法爭取。(想了解被資遣必須注意的事項,可以參考:被資遣新公司會知道嗎?律師教你這2招絕對保密!) 老闆換人後員工大換血並不是少見的事,但是我國法律保障勞工的基本權利,就算想要換人,也應該遵循法定程序;如果法律不許換人,就不能強詞奪理、逼人捲鋪蓋回家,不然豈不是淪為改朝換代就大開殺戒的壞老闆?
  • 投書 沒頭路山窮水盡?先別想不開!你聽過失業補助嗎?

    2020.09.04 | 15:54

    有工作時忙到生不如死,沒工作時又快要餓死!2020年已邁入9月,但國際間的疫情仍持續發酵,台灣雖然相較而言影響較小,但還是有不少民眾在失業泥沼裡掙扎,若經濟還有餘裕尚可束緊褲袋熬一點時日,但如果有經濟壓力,斷糧越久就越悲劇,還有家庭支柱一個不小心就跨越理智線,被憂鬱逼著走上絕路。 失業了?先深呼吸穩定心緒 不論是正在求職路上或休息中,適時調整心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可以趁這個機會重新梳理生活方式與步調: 精進自己的第二專長,也許平常的興趣或副業就這樣幫上忙。 趁機休息或培養新技能,休息與學習,可以幫助你走得更遠。 把握機會轉換跑道,多方嘗試,也許可以在另一個領域找到新天地。 檢視花費,扣除不必要開銷,精簡支出投資自己更實在。 多運動改善作息,把身體養好,隨時都可以活力充沛再出發。   真的過不去?善用失業補助度難關 上有老下有小,開銷花費無法省,1個月沒薪水都很吃力,其實有救急的失業補助,只要符合條件,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進行申請,大致可分3種: 失業給付:申請人每個月可以領到「離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例如A離職前6個月投保薪資是第8級3萬300元,失業給付金為30,300X60%=18,180元),一般人最長可領6個月,如果申請人失業時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最長可領9個月,幫助民眾失業時還能維持最基本的生活。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金額算法與失業給付相同,民眾可以一邊上課、一邊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不論歲數或身心障礙資格,最多就是領6個月。 提早就業津貼:這是鼓勵民眾早日脫離失業苦海的獎勵金,如果在領取補助的過程中找到工作,事後可以提出申請,將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還沒領完的月份,加總起來除一半。(例如A領失業給付到第2個月時找到新工作,就可以申請提早就業津貼,把剩下4個月一次領完,不過金額要除以2,也就是補助金18,180元X4個月再除以2=36,360元。)   申請之前,確認符合條件再出發 為了讓補助金能有更好的發揮不被濫用,資格上的限制要睜大眼睛看清楚: 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 辦理退保當日(離職)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勞工本身還具有工作能力,以及想要繼續工作的意願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登記後14日都無法成功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非自願離職(同上)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同上) 有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提早就業津貼通過資格,正在請領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的民眾 新工作投保(勞保及就業保險)滿3個月以上,才能回頭請領津貼 挫折是一時的,也許失業剛好是你人生重要的契機,適當地尋求幫助,度過艱困的時期,相信雨過天晴後又是一個新開始。 ※更詳細的失業補助資格、流程、地點可以參考這兩篇完整版懶人包,保證申請一次就上手。失業補助懶人包(上)─資格流程不求人一把罩,3筆錢看得到也拿得到失業補助懶人包(下)─補助問題大解密,終結失業後的經濟難題
  • 投書 不滿車禍調解金額差10倍 「這個時間」不提告 小心喪失權利!

    2020.08.27 | 18:58

    前一陣子在爆料公社上有網友分享,自己的朋友發生車禍,去車禍調解的時候第一次與第二次的金額從99萬飆升到990萬,雖然肇事責任是這個朋友佔了7成,受害人3成,但網友不免覺得金額也相差太大。   雖然說,遇到車禍誰都不願意,但真要是發生了,處理起來也是一門學問,尤其是這樣賠償金額談不攏的狀況。這邊分享簡單介紹一下車禍和解和調解,以及提告的時間點,沒注意到的話很可能會喪失權利,一定要記得阿! 車禍和解和調解差在哪? 通常車禍案件發生之後,當事人之間會進行車禍和解,除了私底下的和解,也可能會選擇調解,車禍調解跟和解都是雙方自己談,不過調解會有「調解委員」,透過第三人介入協助進行談和,都談好了以後,鄉鎮市公所會把調解書送到法院「核定」,這起車禍事件就結束了,兩方都不能再去提告。之後如果對方賴皮不履行調解的內容,也可以拿調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會比私底下和解好處理。(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 聲請調解,只要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書面或口頭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就可以了,調解委員會受理後會再決定調解日期,然後通知雙方到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5條) 延伸閱讀:車禍初判表怎麼看?申請流程是什麼? 注意車禍調解和「提告」的時間 車禍通常在刑事最常提告「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又是告訴乃論罪,可以提起告訴的是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如果被害人已經死亡,則是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等親的姻親或家長、家屬。 而告訴乃論之罪有提告期限,可以提告的人,要在知道犯人是誰的時候,6個月內提告,超過這6個月的期間就不能自行提告。 車禍調解則可以由肇事者提出聲請或是被害人提出聲請, 若是由「被害人」聲請調解,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可以依照被害人提出的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不太常發生時效爭議。 千萬留意「由肇事者提起調解時,沒有視為提起刑事告訴!」 但如果是「肇事者」聲請調解的話,調解不成立就是不成立,不會視為在聲請調解時已經提告,這時候已經超過6個月提告期限的話,被害人就不能提告了。   例如肇事者A和被害人B在6/1發生車禍,11/28聲請調解,12/20調解不成立,調解由A聲請的話,B要在12月之前提告,如果等到12/20調解不成立之後就來不及了;調解由B聲請,而且調解事件移請偵查,等於B在11/28已經提告,趕上了告訴期間。 像這個新聞中,如果是肇事者提車禍調解,在調解中因為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的話,更千萬要注意提起告訴的時間點了! 誰都不願意遇到車禍,如果不幸發生了,和對方談條件也有許多要注意的地方,提醒大家其中提起告訴的時間也要留意,一不注意6個月的時間很快就過去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