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日在爆料公社上,看到一則標題「哭泣的聖歌」的三篇爆料文章,裡頭講著一名虔誠基督教徒,因涉犯性侵未成年少女的大案遭爆料,其實性侵未成年少女這病態的現象,在社會比比皆是,實不足以讓筆者有提筆動力,然細看了相關案件後,發現了驚人事實,提筆道來。

 
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在處理一名性侵未成年少女案,因雙方達成和解又有綜多考量下,最後性侵未成年少女兩次、猥褻一次的性侵犯,最後以有期徒刑判決收尾,並得五年緩刑的恩惠。

 
未料,這名性侵犯未因得到緩刑的恩惠而有所警惕,更可惡的一直以網路,一再重提傷害當事人的往事,生怕別人不知被害人被性侵一般,實在可惡至極,故被害人第二度站上法院提告,後讓這名性侵犯妨害名譽獲判六個月有期徒刑。

 
台東地檢署的檢察官就認為這名加害者因在緩刑期間內犯故意之罪,而以違反刑法§75-1第一項第二款聲請撤銷緩刑

 
結果遭到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昱維以:「惟前、後案侵害之法益則分別為個人性自主權(性決定的自由)、人格與社會評價(社會名譽),侵害法益類型明顯有別,且後案雖從重量處有期徒刑6 月,相較於前案判處之罪刑,罪質上仍顯然較輕,難認其後案之犯罪情節重大。再受刑人違犯後案之罪,依其散布之文字內容,固堪認行為時有掩飾前案犯罪之意,所顯現之惡性自應予非難,並就其犯罪情狀於罪刑上充分、適度評價,然其後案所為是否呈現相當程度之法敵對意識、反社會人格、再犯妨害性自主案件風險等情,進而該當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所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之撤銷緩刑要件,尚非無疑,因二者究屬有別,應由提出聲請之檢察官舉證並釋明之,不得籠統以判刑結果為聲請理由。」做為逃避責任的理由。

 
因偏鄉司法官的不用心,讓被害人三度受到傷害,其中筆者就法來談談這裡面嚴重的兩大謬誤,第一、是聲請撤銷緩刑的檢察官,僅以判刑確定來聲請撤銷緩刑,完全不對案情進行說明,惟因該前案性侵未成年少女,後案以性侵未成年少女為榮四處宣傳,如此明顯該當「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但這位檢察官便宜行事,並無說明,直接向上呈,慘遭台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昱維推卸責任的打臉要求說明,後來這名檢察官看到回覆後,也不逕行補正資料來抗告?明顯就是對司法官的工作,毫無責任更毫無熱情。

 
檢察官該說明而未說明,已是殆忽職守。刑法第75-1條第一款第二項,本就應該就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加以說明,後遭法官指正後,又無抗告,疏忽瀆職,對於這種低級錯誤,早該送檢審會好好檢討一番,但是台東地檢署就是偉大,什麼都沒做,你又奈我何?

 
另外,法官也很有問題,因駁回撤銷的法官,只看到案由名稱,就以惟前、後案侵害之法益不同這種噁心推卸責任的方式來回應人民,其實只要動動手指上上內部查詢判決書的網站,就可以查清楚來龍去脈。當受害者是未成年少女遭性侵後,還被同一個人以不同形式繼續侵害時,法官居然還泯滅人性且大言不慚的說:「難以認定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如果原宣告的緩刑有用,加害人就不會四處宣傳強姦未成年少女了,以恐龍形容這位法官實有過之而無不及。

 
台灣司法本不應生在偏鄉,就有所差別,幾年前大家印象尤新,在台東地檢署那位做威做福的楊大智檢察官,就因為沒人能管,在地方稱王,對於被抓來問話的人是大吼大叫髒話連篇,威脅拍桌樣樣都來,最後被彈劾的時候跪地求饒的峱樣,相信大家還猶既在心,但這種司法界的笑話,只會出現在媒體不密集、資訊不透明的偏遠地帶。

 
所以司法天天喊改革,最應先改革就是這些偏鄉,因為這些地方地少人稀,資訊也無法有效傳達出去,再加上天高皇帝遠,司法官在地稱王大如天,看到此判決後相當痛心,實不知道還有多少個性侵犯遭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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