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政府高喊「酒駕零容忍」,每年仍有上萬名駕駛以身試法,置他人安全於險境,民進黨立委林俊憲在臉書表示將提案修法,未來酒駕致人於死者,以殺人罪論處。

台灣的酒測標準經過幾次重大車禍案件後,已下修到相當嚴格的0.15毫克,看似讓酒駕者受到嚴懲,卻也引發監獄人滿為患、法官審理負荷量倍增、累犯矯正無法落實的問題,另一方面,欠缺全面性思考,而只是發生案件就修法重罰的思維,不僅無助於對症下藥,還徒增不必要的行政資源,各縣市投入大批警力臨檢酒駕,多次進出監所的累犯卻毫無減少。

古人說:「刑期無刑」意思是刑罰本意在教育人恪守法律,從而達到無需用刑的目的,預防勝於治療,刑罰永遠是最後手段,就算沒有嚴格的罰則,意識清醒、有行為能力、認同酒駕零容忍的公民也不會酒後駕駛,讓自己與他人陷入危險,反之,就算罰鍰再高、刑期再長,對酒駕危險性缺乏認知、毫無法治觀念、缺乏判斷力的公民,也可能鋌而走險。更甚者,無限上綱的刑罰,只會讓喝醉的駕駛更想方設法躲避臨檢、避免受罰,若不幸造成死傷,再嚴苛的事後懲罰也無濟於事,讓駕駛自發性的不違反酒駕罰則,才是酒駕罰則真正的目的。

另一方面,以健全法律的角度而言,避免個案立法的現象,才能確保透過立法的「手段」達到減少酒駕肇事的「目的」。然而,酒駕案件在台灣總是引起媒體大篇幅報導,促使立法者不斷下修酒測標準、提高罰則以「順應民意」,卻流於見樹不見林的報復性立法。對於酒駕的特殊待遇,不禁讓人質疑,其他一樣可能危害用路人安全的駕駛行為,例如闖紅燈、超速、疲勞駕駛,是不是也應該比照辦理?甚至,如果有駕駛因為與乘客聊天而分心造成車禍死傷,是不是要立法「開車聊天視為殺人未遂」?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

酒駕怎麼防制?酒駕者怎麼矯正?都必須順應實際需求,當政策過度受到情緒左右,反而會適得其反。對於那些罰不怕、關不怕的酒駕累犯,顯然在決定酒駕的當下,並未考慮到法律的代價,如果要治本,就必須根除讓累犯一再酒駕的動機或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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