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議員李婉鈺的一舉一動總是能搏得版面!去年她酒後夜訪好友前立委張碩文,因為狂按門鈴加敲拍張家大門,遭到大樓住戶制止不成報警後與住戶推拉,衍生小糾紛、大新聞!輿論也一面倒指責李女太誇張,結果不論是員警或是檢方,通通以妨害公務移送、起訴,連承審法官也勸他認罪協商,暗示將依妨害公務來判決!但,事實是這樣嗎!?

據報載李婉鈺一怒打了前來處理的員警,因而遭到檢方以妨害公務起訴,但媒體在李女嗆聲要警察公布2樓錄影畫面後,案情顯然有了不一樣的事實,事實不同,法律判斷當然不同!其實,如果李婉鈺所說的打警察一巴掌的時點是在一樓,而不是2樓,那已是鬧劇處理結束之後請李女離開之時,按照法理,應該是侮辱公務員或傷害罪,不宜認為妨害公務罪,但這樁官司在本月13號開庭的結果,相當令法界人士傻眼!

在此事件,不論是員警、檢察官、法官,都"刻意"敷衍了妨害公務的法理,那到底什麼是妨害公務呢?依照具有法律效力的民國30年的判例指出:「妨害公務罪,以公務員依法執職務時加以妨害為要件行,若超越職務範圍以外之行為(註:意指非法令範圍內所應為之職務),縱對之施以強暴脅迫,要無妨害公務之可言」,由此判例可以很清楚得知,妨害公務的條件有二,一是職務必須是他合法職務範圍內的;一是必須他正在對人民執行該職務的執行時段內。因此,檢察官在偵辦妨害公務罪之時,要先搞清楚警察是在執行何種具體的法定職務?②案發當時是否仍在"執行的時間”內,那這個行為人的強暴行為才會成立妨害公務。

就本案而言,李女在二樓大吵大鬧,依行政罰性質的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若有證據是可以告發裁罰的,但看那新聞影像,李是在警察上來後仗著警勢對住戶出手,對象是女住戶、並未對警察動粗,而李婉鈺所爭執的妨害公務時點,是已經結束2樓爭吵之後,講好要回去派出所談在下到1樓之時,李女才巴掌了員警,這時段員警顯然已沒有在執行職務!員警不懂,以妨害公務罪辦理,但檢察官與法官受理後應依法理與事實,就事論事,改以傷害或侮辱公務員罪論處,然法官與檢察官卻都視若無睹,沿襲袒護警察之往習,積非成是莫此為甚!。

警察之所以不懂,《一》是因為他們非法科專業,過去所研讀的法律條文多如牛毛,出了社會並沒有適時定期的再進修。例如「刑法分則」、「警察職權行使法」、「刑事訴訟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平常注意力只在種種內規、守則、實施要點與作業辦法等等,以前在警校念的法律畢了業上了火線,誰會在工作上再牢記得住?《二》是目前警方在面對民眾抵抗或是其他不當行為時,腦袋中也只有一條妨害公務罪能懲治這些民眾的不法行為,也因此在遇到李女這樣的案例時,乾脆以妨害公務罪查辦移送,而檢方與院方因為既要顧及司法警察的士氣,及未來偵辦查案也要警察配合,於是默契戰勝理性,將法理拋諸腦後,這真是嚴重的惡性循環,不僅傷害了法律尊嚴,也將妨害公務罪濫用到極致。

那麼,如何從此案中學到經驗,遏止妨害公務罪遭到濫用呢?第一、應多加強警察的法治教育訓練,模擬各種狀況所對應之法條為何,才能在實務上正確依法執行公務。立法人員也應思考,除了妨害公務罪之外,是否給予一線的警察更多公權力行使的保障。第二、警察案件移送有不對的法條,檢方也好,法院也罷,應該主動先查清楚警察當時是在執行何種法定職務?②案發當時是否仍在"執行的時間”內,若一有不符法定條件,基於檢察官是國家法律正確執行的監督者腳色,須勇於依照刑事訴訟法變更正確法條才是,法官更是法正義最後一條防線,責更無旁貸,我國民主法治才能再深化。

 

作者:李震華律師

現為司法改革關懷互助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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