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對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商品貿易開放時程看法不一、爭議不斷,經濟學者洪財隆今(5)日在「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所辦理的公聽會中指出,問題出在ECFA並非如官方所說,援引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24條規範,而是仿效「東協與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而來。

洪財隆表示,ECFA引用如「東協與中國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定」裡的「授權條款」來簽訂,但是該條款的前提是兩國都必須是開發中國家,但我國早在2002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時,就放棄開發中國家的權利了,所以官方才宣稱ECFA是援引GATT第24條而來,這就是法理爭議的根源。

洪財隆補充說明,東協與中國的「經濟合作架構協定」是在2002年完成簽署,隨後「商品貿易協定」與「服務貿易協定」則分別在2003年與2007年生效,並從今年起實現自由貿易區(FTA)。至於部分產品(一開始主要是農產品)先行先試的「早期收穫」則從2004年起陸續實施。如今ECFA也東施效顰,並大致按照上述進程來推動。

一如上述,東協與中國都是以開發中國家成員的身分加入WTO,所以他們彼此在簽署優惠性(排除最惠國待遇條款)貿易協定時擁有更多選擇,比如針對商品貿易就額外多出「授權條款」(Enabling Clause)可引用,上述東協與中國在2003年生效的商品貿易協定就是如此,所以他認為,ECFA仿效「授權條款」來議定。

關於十年的開放期程,他說,從ECFA文本中,沒有針對降稅擬出時間表,只有提到商品和貨品貿易協商談判應在ECFA簽訂後六個月之內舉行協商、並應儘速完成,對於協商談判完成的時間也沒有限制,這也與國際慣例不符。

此外,ECFA還有個特點,根據GATT規範,商品貿易開放的規定只提到「絕大部分貿易」,而國際慣例是九成,但ECFA卻以「實質多數」替代。

洪財隆強調,如果台灣只簽ECFA,而未能跟重要經貿夥伴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則產業外移到中國的誘因將再度強化,對企業固然有利,但對留下來的員工將更為不利。

針對早收清單,洪財隆表示,中國要裡子、台灣要面子,乍看之下似乎照顧台灣的中小企業,而大企業的面板、汽車整車、石化五大泛用塑膠等則留待下一回合談判,原因是中國自己要照顧自身要發展的產業,並提供台灣參與第二次談判的誘因。他提醒,真正的衝擊將發生在日後的談判回合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