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前總統陳水扁遭判決確定有罪的龍潭案、陳敏薰收賄案,陳水扁辯護律師鄭文龍今(1)日表示,已經有新事證顯示,陳水扁被判有罪根據,乃是遭到特偵組誘導證人所致。其中包括,為了換取辜仲諒返台不被羈押等,辜仲諒才講出紅火案獲利的3億元,是要用來給扁家費用等等。因此,辯護律師今日將依照這些新事證,向高等法院提出扁案再審聲請。

目前正在台北榮總戒護就醫的陳水扁,雖然還因國務機要費、2次金改、偽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被提起公訴中,但真正三審定讞有罪的,則僅有最高法院於2010年11月11日,以陳水扁在龍潭案、陳敏薰2案收賄,判決陳水扁有罪,合併執行17年6個月。

陳水扁辯護律師鄭文龍、洪貴參、石宜琳3人,今日召開記者會指出,他們將以已有新證據為由,針對龍潭、陳敏薰案提出再審聲請。這3項新證據包括:

就辜仲諒涉及的偽證罪部分,辜仲諒的律師已經證稱,2008年11月12日,辜仲諒逃亡日本時,特偵組檢察官越方如到日本跟他見面,暗示教唆辜仲諒供稱:「紅火獲利之3億元係抵充之前給扁家費用近3億元,並預備日後再被要求提供之款項」,藉以營造「辜仲諒係遭扁家藉勢、藉端勒索」之被害人。

特偵組還與辜仲諒交換以下條件:「1、返台不被羈押;2、不限制住居;3、不境管;4、具保新台幣1億元;5、紅火案移轉予特偵組管轄偵辦」,誘使辜仲諒返台,對陳水扁所涉及的龍潭案做不實陳述。

至於另一個污點證人蔡明哲,原先在特偵組供稱陳水扁是龍潭案收賄共犯說法,鄭文龍表示,蔡明哲於2011年6月2日2次金改到庭作證時也表示,「本日回答始正確,2008年10月23日及10月4日所為之證言,有所隱瞞。」

第3個新事證則包括,2011年4月28日,馬永成於高院2次金改案作證時表示,「之前有說吳淑珍在陳水扁擔任總統期間,私下收受企業的錢,陳前總統不可能全部不知道,這是我推論的」。

鄭文龍表示,邏輯上,「不可能全部不知道」不等於龍潭案、陳敏薰案,阿扁就一定知道扁嫂有收錢。更何況馬永成也說,「這是我推論的」,怎麼可以拿來當證據呢?

律師石宜琳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判決確定的案件,可以提出非常上訴及再審。非常上訴主要針對法令適用層面,而再審則是針對事實認定部分。再審的提出,也沒有時間上的限制。例如蘇建和案,也是將近10年並經過4次提出,最後才成功的。

但為何選擇現在才提出再審?鄭文龍說,律師們去年跟陳水扁討論時,原本就有想提再審,但考慮到在馬英九執政下,當時的政治氛圍並不適宜。

他說,但在陳水扁住院,有比較多時間可以跟他討論後認為,怎麼可以放著這些不法事證不理呢?因此,他們今天就會去高等法院提出再審聲請。

鄭文龍指出,高院在受理後,必須抽籤分案,至於原來承辦的法官則必須迴避,不能受理本案。